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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新礦產資源法為行業發展帶來新機遇
——新礦產資源法專題學習會在京舉行
人民政協網北京11月18日電(記者 王菡娟)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首次大修,并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1月16日上午,在新礦產資源法專題學習會上,與會專家表示,新礦產資源法構建了保障礦產資源安全新秩序,也為行業發展帶來了新機遇。
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
為推進礦業法治建設,實現礦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保障能源礦產安全,礦業法治創新研究聯盟聯合發起單位和礦業法治實務及研究機構,邀請礦政管理專家、礦法專家、礦業企業負責人、各級律協礦業律師等,舉辦了《貫徹落實新礦產資源法 保障礦產資源安全專題學習會》。
“人類的任何活動都是直接或間接地利用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是人類社會存續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胡德勝在論壇上表示。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我國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同時,隨著綠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進,對礦產資源及其控制權的爭奪成為大國博弈的核心。在專家們看來,保障國家礦產資源供給安全,是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
當天的會上,與會專家從不同角度回顧了礦產資源法的修改歷程、分享了新舊礦法的異同、解讀了新礦產資源法的最新規定。
“新礦產資源法構建了保障礦產資源安全新秩序。”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礦產資源法律事務部主任曹旭升在論壇上表示。
新礦產資源法明確,建立戰略性礦產資源特殊保護制度,將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的重要礦產資源納入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并對其中部分特殊礦產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同時,新礦產資源法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規定,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這是重大的制度創新,是對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變革,對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利用是核心和目標,保護是手段和路徑。保護礦產資源是為了更科學、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礦產資源,實現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而不是盲目地保存礦產資源、阻礙利用礦產資源。”胡德勝表示。
據介紹,為了鼓勵勘查,切實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新礦產資源法實行探礦采礦“直通車”制度。
新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探礦權人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享有勘查有關礦產資源并依法取得采礦權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取得采礦權是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內容之一。探礦權轉采礦權,只需具備一個條件,即探礦權人探明了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只要探礦權人探明了儲量,就必然能獲得采礦權,不再將開采方案的審批作為設立采礦權的前置要件。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是優化礦業營商環境、吸引礦業投資、繁榮礦業市場、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新礦產資源法圍繞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作出多項制度安排,包括不再對國有、集體和個體礦山企業區別對待、建立礦業權收回補償制度、對油氣礦業權實行探采合一制度、延長探礦權期限。
新礦產資源法還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可以使用臨時用地。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使用的土地,符合邊開采、邊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臨時用地,但必須經過科學論證,臨時使用的土地屬于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與會專家肯定了新礦產資源法的眾多利好之處,同時也表達了對配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期待,并呼吁各界認真學習并貫徹落實新礦產資源法。
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能源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周塞軍看來,新礦產資源法的施行,對于未來礦業法律服務提出挑戰,也帶來新的機遇,礦業法律界人士應加強學習。他期望更多的律師加入到礦業法治建設之中。
曹旭升表示,當前,礦業法治建設對專業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劇上升,礦業律師數量和質量的提升需求迫切,礦業律師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和關鍵。這也正是推動更多法律人士和礦業法治復合型人才加入礦業律師隊伍的契機。
曹旭升建議,整合立法、行政、紀檢監察、環保督察、檢察、審判、專家證人、礦業權人礦業律師等18類礦業法治人才,構建多元律師隊伍。在他看來這種多樣化的隊伍可以更有效地應對礦產能源法治建設中的復雜問題。
為掀起新礦產資源法學習熱潮,會議還舉辦了礦業法治講師團成立儀式,來自礦政管理機關、行業協會和學會、高校、律師協會、礦業企業的專家、學者和礦業律師們,紛紛表示自愿加入礦業法治講師團,將以不同方式宣傳解讀新礦產資源法和配套法律政策。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