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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搭便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人民政協網北京12月3日電(記者 徐艷紅)12月2日是全國交通安全日,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5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關于頗受爭議的“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問題,該案例明確了“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適當減輕賠償責任。
案情顯示,顧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劉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劉某及其搭乘人顏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顧某、劉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顏某無事故責任。顧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最高法表示,“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于善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好意同乘”作為助人為樂的善意利他行為,對于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也符合綠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還有利于緩解公共交通壓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決依法合理認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車輛駕駛人的責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損失,也有助于督促駕駛人切實負起責任和安全駕駛車輛。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