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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環境法治論壇暨新環保法實施十周年與環境公益訴訟”在京舉辦
人民政協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 徐艷紅)12月28日,由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主辦,中國控煙與健康協會公益法律專業委員會、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等承辦的“第三屆環境法治論壇暨新環保法實施十周年與環境公益訴訟”在北京聯合大學召開。論壇匯聚了法律界、學術界和公益組織的專家學者,會議回顧了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十年來的成就,探討了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與挑戰。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正式確立于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條款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正式確立。它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對象和條件,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2017年7月1日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也有體現。2018年3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并施行《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司法實務層面對檢察公益訴訟作出細化規定。
會上,與會人員新環保法實施十年作了回顧與展望,總結了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所取得的顯著成效,針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與挑戰進行了深入討論。會議指出,十年來,我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公眾環保意識顯著增強,環境法治建設不斷推進。當然,當前環境公益訴訟中也存在不少難題,如訴訟主體資格認定難、舉證責任重、賠償標準不明確等。
中國控煙與健康協會公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李恩澤律師指出,當下,檢察機關仍是公益訴訟的主力,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數量有限:2015至2019年,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數量較少,2020-2023年受疫情影響幾乎停滯,2023-2024年雖有回升但依然有限。具有公益訴訟經驗的社會組織和律師數量有限。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認為,相比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環保組織起訴有諸多比較優勢:更為自主,不易受到地方保護的干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避角色競合問題,程序啟動阻力更小,籌資渠道也更加廣泛。
針對社會組織公益訴訟顯著趨緩的情況,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