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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至今最高檢掛牌督辦31件重大財務造假案件
人民政協網1月3日電(記者 高志民)“量身定制”審計報告、核查
據悉,2021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財務造假相關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訴82人,同比
此次發布的3件典型案例分別是:蘇某升等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朱某軍、劉某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吳某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該批典型案例覆蓋了當前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的主要類型,歸納了中介組織人員在履職過程中較為常見的違反執業準則的具體表現,并提煉了明知公司企業造假和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規則,供辦案參考借鑒。同時,案例涵蓋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組織人員的多種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業預先設定的數據“量身定制”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核查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廳長杜學毅表示,檢察機關堅持把依法從嚴打擊財務造假相關犯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擺在履職盡責的重要位置,通過不斷加大懲治力度,明確司法標準,助推行業治理等,
案例鏈接:
案例一
蘇某升等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關鍵詞】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年報審計 主客觀相統一 特別代表人訴訟
【基本案情】
被告人蘇某升系廣東正某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珠江所”)原項目經理。被告人張某璃、楊某蔚,均系珠江所原注冊會計師。
康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康某藥業”)委托珠江所對2016年度、2017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珠江所委派蘇某升擔任項目經理,張某璃、楊某蔚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2016年至2018年期間,為完成公司每年業績增長20%的目標,康某藥業實際控制人馬某田(另案處理)組織、指使財務人員實施財務造假,并將造假數據記錄進
另外,蘇某升作為現場項目經理,在審計過程中配合康某藥業攔截客戶往來款詢證函,造成詢證函回函率較低,并接受康某藥業偽造的客戶走訪記錄、詢證函回函和銀行流水等作為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初稿。蘇某升在審計期間,收取康某藥業贈送的蟲草等貴重藥材,多次讓康某藥業財務人員報銷其私人費用,合計6萬余元。張某璃、楊某蔚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分別擔任項目二級復核、三級復核。二人在對審計項目進行復核時,對銀行詢證函回函內容矛盾且沒有銀行印章、不同稅種的同一計稅基礎申報數額明顯差異、抽取樣本中數十份銷售合同主要條款為空白且合同金額遠低于賬務確認金額、數個不同客戶應收賬款回函寄件人均為同一人,且寄件人為康某藥業財務人員等諸多問題均未發現,簽字同意出具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
最終,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藥業2016年、2017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康某藥業將珠江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披露。經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測算,康某藥業的虛假陳述行為導致5萬余名投資者受損,損失總金額24億余元。
2021年12月,蘇某升、張某璃、楊某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張某璃、楊某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蘇某升在二審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1年9月6日,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對蘇某升等人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立案偵查。2022年3月25日,揭陽市公安局以蘇某升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張某璃、楊某蔚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向揭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根據在案證據,三人主客觀表現不同,應當區別定罪:蘇某升配合康某藥業攔截客戶詢證函,放任虛假的客戶走訪記錄、詢證函回函和銀行流水作為審計證據的結果發生,收取康某藥業贈送的貴重物品并報銷私人費用,其犯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張某璃、楊某蔚未遵守審計準則,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
2022年6月24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蘇某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張某璃、楊某蔚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2月30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本案發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蘇某升適用修正后的刑法,認定蘇某升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張某璃、楊某蔚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各處罰金十萬元。蘇某升提出上訴。2024年2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考慮蘇某升在二審期間具有認罪坦白、積極繳納罰金、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改判蘇某升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在馬某田案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法配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促進統一損失認
【典型意義】
一是中介組織人員涉財務造假犯罪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準確認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介組織提供審計等中介服務通常由多人團隊進行,出具最終結論也要經過幾輪審核,
二是依法配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財務造假犯罪造成投資者巨額經濟損失,對于中介組織及相關責任人員配合財務造假構成犯罪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配合涉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檢察機關發揮檢察職能積極追贓挽損的有效
案例二
朱某軍、劉某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關鍵詞】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年報審計 財務造假 一案雙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軍、劉某軍,均系
北京
最終,朱某軍、劉某軍以中某所的名義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京某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3.58億元,虛增利潤1.45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總額和利潤總額的42.5%、53.5%。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宋某等人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審計人員朱某軍、劉某軍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嫌疑,依法移送案件線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4年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對朱某軍、劉某軍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立案偵查。
2024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朱某軍、劉某軍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朱某軍、劉某軍在審計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過程中,利用專業知識幫助公司以合同造假的方式虛增業績,并據此出具內容不實的審計報告予以公開披露,同時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由于本案發生于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均應適用
2024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朱某軍、劉某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朱某軍、劉某軍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朱某軍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十一萬元,判處劉某軍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典型意義】
一是財務造假犯罪隱蔽性強、社會危害性大,應當堅持一案雙查、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在辦理企業財務造假案件審查相關違規披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同時,還應依法審查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涉嫌犯罪行為。在介入偵查、審查逮捕或審查起訴時,要全面審查案件材料,仔細篩選甄別線索。發現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實現對財務造假全鏈條依法打擊。
二是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向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用于公開披露,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內容準確定罪處罰。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或者證券發行過程中,中介組織人員直接參與企業財務造假,實施包括策劃造假方案、篡改財務數據、偽造審計證據等幫助行為,并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用于公開披露,具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或者欺詐發行證券共同故意的,同時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欺詐發行證券罪共犯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三
吳某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關鍵詞】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資產評估 索取他人財物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輝,系萬某(上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評估公司”)資產評估項目小組成員、資產評估師。
2016年初,王某麟與南通嘉某科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某公司”)共同出資收購如皋市高某服務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江蘇賽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某公司”),并擬IPO上市。吳某輝以評估公司名義接受委托,對王某麟(另案處理)用于向賽某汽車項目出資的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評估。業務洽談初期,吳某輝與王某麟等人未經評估,即預設評估值不低于60億元的目標。其后,吳某輝違反資產評估準則,對受托評估的三款SUV車型及某商標使用權出具了第1067號報告,估價總額為66億余元;后因商標使用權爭議,王某麟將商標使用權更改為第四款車型,吳某輝對受托評估的四款車型出具了第1133號至1136號報告,估價總額仍為66億余元。上述估價與四款車型實際價值嚴重不符。
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間,吳某輝又以第1133號至1136號評估報告電子稿為基礎,兩次偽造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或以其他評估公司名義對四款車型出具評估報告。上述涉及四款車型的評估報告共計22套70份,均認定王某麟一方所出資的四款車型的總估價為66億余元。吳某輝在出具上述評估報告過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王某麟財物合計22萬余元。
王某麟以上述內容不實的評估報告為依據,向賽某公司虛假出資66億余元,取得該公司66.58%的股權和控制權。后王某麟以該股權作為擔保,向嘉某公司借款22.45億元,由于賽某公司賬面巨額虧損,該借款至今未能歸還。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0年6月8日,江蘇省如皋市公安局對吳某輝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24日,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將本案指定江蘇省海安市公安局偵查。同年12月15日,海安市公安局以吳某輝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吳某輝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并據此出具與實際價值嚴重不符的評估報告,隨后還多次偽造評估報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間接造成賽某公司、嘉某公司遭受巨額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本案行為發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之前,審理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之后,根據
2021年1月25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吳某輝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13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
【典型意義】
一是依法從嚴懲治資產評估領域造假犯罪,維護重大資產交易安全。在重大資產交易中,資產評估為交易雙方確定
二是準確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量刑條件的修改,正確適用新舊刑法規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受賄、索賄情節的定罪處罰從直接升檔量刑調整為構成犯罪的從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