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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為海上風電項目立規
海上風電是我國重要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海上風電對于促進沿海地區能源結構調整優化、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海上風電快速發展,用海規模不斷擴大,我國近岸海域可開發利用資源趨于飽和,不同行業用海矛盾日益加劇。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年底,中國沿海11省區市并網、在建、簽約、競配、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高達107GW。其中,廣東、山東、浙江位列前三。此外,遼寧、福建等地均出臺相應政策,加快推進海上風電開發。業內預測,隨著項目審批、航道
自然資源部海域海島管理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海上風電技術迅速發展,海上風電呈現出從近海、淺海走向遠海、深海的趨勢,風電升級改造用海需求不斷增多,海上風電用海控制指標、審批程序以及生態用海要求亟須進一步完善,從國家層面出臺指導性政策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
《通知》明確要強化規劃管控、統籌協調海上風電項目空間布局,又突出要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優化用海審批程序、提升項目生態用海水平,旨在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用海管理,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和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
《通知》還明確,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必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海岸帶專項規劃,海上風電場應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區或兼容風電用海的功能區選址,不得在其他功能區選址;在兼容海上風電的功能區選址時,應當嚴格科學論證與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的符合性,不得影響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得損害所在功能區的主要功能;嚴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開發強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規劃建設,不得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重要航路、錨地、重要漁業水域以及海灣、重要河口、重要濱海濕地、重要鳥類遷徙通道和棲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布局;鼓勵海上風電集中集約布局、集群式開發,避免大面積零散分布,保障海上風電基地建設。
對于深水遠岸布局的海上風電,《通知》明確,屬于新增海上風電項目的,應在離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區域水深超過30米的,風電場離岸距離還需不少于10千米;灘涂寬度超過30千米的,風電場內水深還需不少于10米。
《通知》明確,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利益相關者協調一致的前提下,鼓勵在已取得合法用海手續的海洋油氣開發區、深遠海養殖區等已開發利用海域建設海上風電。鼓勵新增海上風電項目用海采用“風電+”的綜合開發利用模式實現“一海多用”,通過統一設計、統一論證,建設一定比例的網箱養殖、海洋牧場、海上光伏、波浪能發電、制氫、儲能等設施,切實提高海上風電場區
在生態用海方面,《通知》明確,海上風電項目用海要切實加強生態保護修復,根據項目建設的生態影響和所在地區實際進行系統性考慮、整體設計,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中要針對性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態保護修復措施,不宜單一采用增殖放流方式。項目用海批準后,要嚴格按照項目用海批復要求使用海域,施工期要采用對海底地形、底質影響較小的施工方式,降低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
編輯:馬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