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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被判緩刑
人民政協網1月22日電(記者 徐艷紅 高志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司法解釋。為確保準確理解適用,同步收集梳理了一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虛假和解方式放棄到期債權逃避執行,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系逃避執行,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等幾種常見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形等,也包括檢察機關依法認定不構成犯罪從而決定不起訴等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義。其中,王某、王某某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
案情顯示,李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王某償還李某借款50萬元及利息4萬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于2020年1月向寶坻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強制提取了被執行人王某在法院另一執行案件中應得執行款25158元,強制扣劃了王某名下賬戶存款1240元,共執行到位26398元,此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王某于2020年1月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后,與其妻王某某商議,預謀轉移財產,王某某明知王某被強制執行,為抗拒執行,仍與王某于次日辦理離婚手續,協議將所有財產轉移給王某某,所有債務由王某負擔。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寶坻區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此后,法院還查明王某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將錢款用于賭博。王某與王某某的上述逃避法律義務、對抗執行的行為致使法院判決長期無法執行。
寶坻區法院將王某、王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立案偵查。王某因涉嫌
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案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不僅沒有考慮依法履行法律義務,還與妻子共謀以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其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執行。其與妻子漠視法律、對抗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彰顯了司法公信,具有較好的教育引導意義。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