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雙碳中國 能源擔當>要聞
國家能源局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23日,國家能源局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下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行業管理、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管理以及附則七個章節,共四十三條,主要就“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定義、行業怎么管、備案怎么辦、項目怎么建、電網怎么接、運行怎么規范”等方面提出要求,覆蓋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的管理要求,涵蓋了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體、電網企業等各方的職責要求,形成一套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支持性、規范性管理體系。
“《管理辦法》對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潘慧敏23日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對《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她表示,2013年《暫行辦法》的出臺,明確了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和要求,對行業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暫行辦法》出臺十多年來,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
潘慧敏表示,這次修訂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將支持分布式光伏發展與規范發展相結合,該支持的支持,該堅持的堅持。既要促進發展,解決行業發展面臨的接網消納承載力不足等制約問題;又要規范市場,對發展中出現的不合理現象給予堅決糾正和嚴格規范,推動行業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切實維護發用雙方特別是農戶合法權益,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實現“量”的增長和“質”的提升。
關于項目“新老劃斷”,《管理辦法》對印發前已備案項目給予充足的銜接過渡期,提出:“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本辦法印發前已由自然人備案的,可不作備案主體變更,仍按原備案項目類型管理……”,并在附則中進一步明確“對于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考慮到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電力市場的價格信號能夠引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盡可能實現高比例自用,并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段余電上網發揮保供作用,《管理辦法》允許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此外,允許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在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給予其更多選擇空間。
《管理辦法》將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光伏發電項目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對于規模較小的上述類型項目,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制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和組織開展競爭配置時可結合實際情況優先安排,簡化項目備案等相關管理程序,電網企業配合做好接網工作。
潘慧敏介紹了《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重點把握的四點原則,即就近就地開發利用;切實保護用戶特別是農戶合法權益;聚焦各方關切,厘清和糾正行業出現的新問題;堅持差異化管理,增強可操作性。
“下一步,我們將做好《管理辦法》政策解讀和宣傳,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指導各地做好落實工作,做好行業跟蹤監測,充分發揮《管理辦法》的作用,規范和促進分布光伏發電持續健康發展。”潘慧敏表示。(索煒)
編輯:魯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