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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
自媒體發“黑稿”損害企業名譽被判賠案情顯示,楊某某系房地產領域自媒體賬號運營者。在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分銷代理合同的前一日,楊某某在其運營的自媒體賬號中發布評論文章,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將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分銷代理行為評價為“攪亂市場”“打劫同行”等,同時使用“詐騙”“搗亂”“強盜”“搶劫”“無賴”等侮辱性詞匯評價,引發較多社會關注和傳播。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認為,楊某某在其關鍵經營節點發布文章惡意詆毀,相關內容給自己品牌信譽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楊某某發布的評論文章內容嚴重失實,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語,已超出合理評論的范圍。該評論文章經廣泛傳播,足以使公眾對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營行為形成負面評價,影響企業品牌信譽。楊某某作為房地產領域自媒體運營者,對于自媒體賬號發布的文章會被關注房地產行業的用戶閱知應當是明知的,他未對所發表文章的真實性負責,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自媒體運營者針對企業發布嚴重失實的負面評論,很容易損害企業來之不易的形象,玷污企業名譽。對此行為,如不依法判令承擔責任,不僅有損企業權益和企業家信心,而且容易滋生“黑稿產業鏈”,破壞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自媒體運營者損害企業名譽,構成侵權,有利于嚴厲懲戒惡意中傷企業名譽的行為,引導自媒體規范運營,構建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