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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科技創新領域公平競爭的司法保障
發展新質生產力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著力點。從產生作用機制上來看,創新在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知識產權是創新資源配置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保障。從形式上來看,知識產權是法律所授予的一項合法壟斷性權利,權利人可以就某項知識產品在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期限內獨家享有該項權利。立法者的目的是希望通過這種壟斷性的權利來為創造者提供制度激勵,從而促進創新。面向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求,在大數據、算法、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業態、新領域,需要建立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堅定創新研發和成果轉化的信心動力;同時,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即知識產品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共性,濫用知識產權獨占公共知識技術將損害市場競爭,從長遠看也會削弱知識產權自身對創新的激勵功能,因此需要反壟斷制度的規制,為中小企業保留創新的公共知識資源,營造開放創新、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伴隨著創新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不斷凸顯,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增強,知識產權濫用問題隨之出現,部分企業通過濫用產權不當排擠競爭對手、不當獲利。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強化創新領域的反壟斷規制已經成為我國的重要政策選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統籌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公平競爭審查等工作,促進創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動、高效配置。”在此背景下,反壟斷法完成修改,反壟斷執法職能進一步得到統一和強化,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規則集中出臺,在平臺經濟、醫藥、通信等領域查處了大批壟斷案件。
司法是反壟斷法實施的重要環節,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司法審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設、經驗積累和明確規則等方面不斷探索實踐,為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發揮了重要保障作用。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數據,2013年至2023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壟斷民事一審案件977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6年來至今,共受理壟斷民事和行政二審案件282件、審結243件,涉及醫藥健康、互聯網平臺、無線通信等民生和新技術領域。在總結豐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近來,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明確了科技創新領域反壟斷的宏觀政策導向;制定出臺了《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審理壟斷案件提供了堅實的規范基礎。人民法院這一系列舉措對于科技創新領域的反壟斷法治完善具有兩方面重大意義:第一,通過個案公正審判、司法審判規則的解釋建構,平等保護每一個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清楚地釋明了鼓勵科技創新與維護公平競爭的關系,讓企業能創新、敢創新;第二,不斷健全反壟斷法的實施機制,反壟斷法的實施有公共實施和私人實施兩種途徑,公共實施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的主要途徑和機制、私人實施困難,但公共實施又存在積極性弱、敏感度差、執法力量不足等困境。司法力量不斷健全、積極有為將有力地解決當前困境:一方面通過審理反壟斷行政訴訟案件,依法監督和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努力健全與行政執法的高效銜接,將全面提升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
伴隨著創新成為國內發展的第一動力和全球競爭的主要戰略維度,科技創新領域的壟斷風險和問題將更加嚴峻,在醫藥專利、通信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國外企業通過專利壁壘擠壓后發者的發展空間,在數字經濟領域,算法合謀、價格歧視、數據封鎖、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扼殺式收購、拒絕交易、捆綁交易等行為正從可能變為現實且愈演愈烈。這要求人民法院在科技創新的市場競爭治理中更加積極作為,準確認定知識產權正常行使行為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界限,既依法保障科技創新,又有效遏制非法壟斷技術行為。一方面,在新業態新領域數據要素等知識產權保護中,注重保護投資創新與公平競爭之間的平衡,從規制市場失靈的目標出發謹慎、有限地擴張知識產權保護;另一方面,在新的科技發展和市場競爭背景下,完善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必要設施原則等認定規則,加強反壟斷執法力度,保障各類企業公平獲得創新資源,實現創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作者系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北京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特聘教授 馬一德)
編輯:張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