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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知識產權案件改判!其背后有何深意?
人民政協網2月28日電(記者 高志民)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主任劉太宗做客“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持續推進
一起為山西昌林實業有限公司與殼牌(中國)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該案中,昌林公司是殼牌公司的經銷商,主要在山西省北部經銷殼牌工業潤滑油產品。2018年1月,昌林公司認為殼牌公司實施了不公平高價、差別待遇、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而將殼牌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殼牌公司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理由是雙方合作之初,曾在簽訂的《經銷商協議》中約定: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應提交給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這個案子的核心爭議點是,當事人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產生的爭議,能否通過協議約定仲裁的方式,排除法院的管轄。我們通過抗訴明確了這樣一個規則:對于影響公共利益或涉及其他不特定主體利益的糾紛,超出了當事人之間約定管轄的范圍,仲裁條款不能成為排除法院管轄的依據。這條規則提煉后,也被吸收到了最高法院最新制定的有關司法解釋中,促進了類案裁判標準的統一。”劉太宗說。
另一起為涉企知識產權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恒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訴訟監督案。最高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經審查認定,在檢察監督階段,主張權利的涉案專利已被無效,權利基礎已不存在,恒某公司尚未履行法院再審的生效判決,恒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依法提出抗訴,法院再審改判,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
劉太宗表示,過去一年來,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加強涉企知識產權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我們進一步暢通民事監督案件來源,加強對涉企知識產權民事生效裁判的法律監督。充分發揮各級檢察院的優勢,突出重點、一體加強對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審判違法行為和執行活動監督。持續做實行政檢察監督,促進商標、專利授權確權領域裁判標準統一?!?/p>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