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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魏青松:制定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條件已經成熟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提出“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2月6日印發的《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律的特別程序法”。
知識產權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相比具有較強的特殊性,在案件管轄、證據規則和事實查明機制、裁判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為解決知識產權司法實踐面臨的問題,需要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而制定特別程序法的相應基礎已具備,條件也已經成熟。
長期案件審理奠定堅實實踐基礎。2024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近53萬件(其中一審47.99萬件),審結54萬余件(其中一審49.41萬件),結案數、審限內結案率平穩上升。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建立了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技術鑒定人員、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活動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增強技術事實認定中立性、客觀性和科學性。在相關實踐的基礎上,2018年最高法重點課題《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研究》已于2020年結項,為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制定打下良好基礎。
專業化審判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揭牌成立,審理全國范圍內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上訴案件。北京、上海、廣州和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江蘇南京、湖北武漢、廣東深圳等30地設立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跨區域管轄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如今,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部門為牽引、知識產權法院為示范、知識產權法庭為重點、地方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為支撐的專業化審判格局,為特別訴訟程序法中部分程序性設計提供了堅實保障。
域內外立法案例提供成熟借鑒范本。從實踐層面看,我國已針對海事糾紛成功制定、頒布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這也為設立其他特殊類型糾紛的訴訟特別程序提供了制度上的借鑒。其中如海事強制令等特別制度,均在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我國臺灣地區出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賦予法院在個案中對專利效力判斷的權利,避免程序空轉,提高了效率和法院公信力。從域外視野來看,美國的證據開示制度、分階段審理制度以及巡回上訴制度,英國的專利無效抗辯制度、技術顧問制度,歐盟的證據保全、臨時保護措施,日本的法院調查官、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等,均提供了很好經驗范本。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范”的重要指示,建議早日將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列入立法規劃,根據知識產權案件規律和特點,在知識產權訴訟特別程序法中合理布局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體系,在審級設置、管轄劃分、機構建設、審理模式等方面作出系統化安排,建立破解知識產權訴訟難點的訴訟制度。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