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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你看”“為你讀”網絡直播可能侵權
直播平臺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視作品回放服務構成侵權。案情顯示,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網絡熱門電視劇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被告乙公司在其經營的YY網站上設置了“陪你看”專區,由主播陪同用戶一起觀看涉案電視劇,并提供回放服務。
法院審理認為,乙公司設置“陪你看”專區,目的是通過上述經營行為最終獲得相應的經營利益。乙公司將“陪你看”專區作為一種網站經營模式,理應承擔與該種經營模式所獲收益相匹配的義務及責任,其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乙公司賠償原告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朱閣表示,本案進一步明確了不得以創新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以服務為名牟取不當利益的司法態度。
主播未經授權擅自“直播講書”構成侵權。案情顯示,原告張某是某小說著作權人,被告甲公司是某直播平臺的經營者,被告劉某是該直播平臺的網絡主播。劉某未經授權,在某直播間播講某小說,并在直播回放中供不特定的網友在選定的時間內播放直播內容。張某認為,劉某未經授權擅自播講張某享有著作權的某小說,侵犯了張某的復制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應該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甲公司通過主播講播內容獲利,構成共同侵權。張某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構成侵權,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控侵權行為系公眾可以通過直播平臺同步觀看劉某直播的實時節目,因上述行為是在確定時間進行,公眾無法自行選定觀看的時間和地點,故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也不屬于現場表演、機械表演等表演權控制的行為,應納入2010年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規定的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控制范圍(即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廣播權)。
關于劉某提供直播回放的行為,符合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特征,侵害了張某關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甲公司作為直播平臺服務提供者已及時刪除涉案視頻,已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最終,一審判決判令劉某賠償張某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支出9890元。
朱閣表示,本案合理區分了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區分界限,為直播講書、有聲書等新興業態劃定紅線,促進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記者 徐艷紅)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