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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人民政協網北京4月25日電(記者 徐艷紅 高志民)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關于入罪標準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釋的規定,降低部分犯罪入罪門檻,同時,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罪責刑一致;依法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相關罪狀含義,厘清罪與非罪的邊界,特別是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對刑法規定的“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復制發行”等法律用語的解釋與著作權法的規定保持一致,確保刑事法律規范與知識產權部門
《解釋》共31條,具體分為五部分。
《解釋》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同一種商品、服務”“相同商標”“注冊商標標識”等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釋基礎上,增加規定了假冒服務注冊商標等商標犯罪的入罪標準。
關于假冒專利罪,《解釋》規定了“假冒他人專利”的具體情形以及假冒專利罪的入罪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了入罪門檻。
關于著作權保護,《解釋》對爭議較大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等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釋的基礎上,規定了著作權犯罪的入罪標準。
在商業秘密犯罪方面,《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盜竊”“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的認定標準,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具體規則,明確了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認定標準。
此外,《解釋》進一步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共同犯罪、從重從輕處罰、罰金適用、單位犯罪、沒收和銷毀等適用標準以及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等的具體認定規則。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