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協商議政>提案摘編
?民革中央:完善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制度
案由:文物和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華優秀文明資源。文物追索和返還對于保護我國歷史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以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為契機,構建完善的文物追索返還制度,為文物追索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建議:一、拓寬流失文物追索的主體范圍,構建多層次文物追索體系。將與文物歷史相關的民間基金會和基層群眾組織也列為適格主體,擴展文物追索的訴訟主體范圍。成立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下轄的專門的文物追索機構,同時要充分發揮民間組織作用,允許民間基金會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提起文物追索訴訟,構建包含公、私主體的多層次文物追索機構和返還系統。
二、 增設追索文物目錄制度,完善流失文物信息檔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為契機,增設官方權威性的流失文物追索目錄制度,規定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流失文物的追索目錄,開展流失文物的普查,并要求地方各級文物主管部門進行流失文物的信息整理和上報,同時賦予外交機關對海外流失文物信息進行搜集和匯報的職權。
三、 建立社會公眾報告制度,及時準確掌握流失文物的信息。建立涵蓋境內外的流失文物社會報告制度,設立專門的對接部門,接受境內外社會公眾對可能屬于流失文物的信息舉報,并依法進行核實,對于能夠確定的流失文物應將其納入流失文物追索目錄中,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追索。
四、 明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文物的劃分標準,為文物追索提供指引。在文物追索訴訟中,可移動和不可移動文物的劃分復雜且重要,關乎案件的管轄和準據法依據。因此,建議在《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5條細化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的種類,明確敦煌壁畫、十二生肖獸首等不動產附著物即便與不動產相剝離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為比較法上存有爭議的文物劃分確定識別依據,為追索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參考和指引。
編輯:董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