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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護航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里程碑
以法治之力破除壁壘、凝聚信心,不僅為民營企業披上“制度鎧甲”,更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在高質量發展的新征程上,民營經濟始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于4月30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頒布。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其制定出臺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經濟思想的生動實踐,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標志性事件,在我國民營經濟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制定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曾兩次出席民營企業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對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作出全面部署,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提供了根本遵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制定這部法律,202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出臺這部法律。法律層面,該法創下多個“第一次”,比如第一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這充分彰顯了黨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堅定決心,進一步表明了發展民營經濟是黨和國家一以貫之并將長期堅持的方針政策。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既是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在國際環境不確定性中的法治定心丸,也是國內經濟轉型升級中的法治助推器。當前,國際環境復雜多變,該法的出臺有利于增強民營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同時,國內經濟轉型處于關鍵時期,正從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民營經濟在促進就業、推動創新、活躍市場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顯。然而,民營經濟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如市場準入隱性壁壘、賬款拖欠、融資難等諸多挑戰。過去,這些問題多依賴政策文件引導,但政策的周期性與階段性調整也讓企業對長期發展預期存在一定疑慮。該法的出臺,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民營經濟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益,為民營企業提供了長期穩定的發展預期——
該法進一步明確民營經濟的平等地位。該法總則第三條以“三個重要”明確民營經濟的定位:“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力量”。在此基礎上,該法將“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確立為基本原則,并在市場準入、要素獲取、權益保護等條款中細化落實,確保民營企業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該法填補了專門立法空白,推動政策法律化。此前,我國已有企業國有資產法、外商投資法等針對特定所有制企業的法律,但民營經濟領域長期依賴分散的政策文件。此次立法系統整合了既有規范,并針對科技創新、權益保護等新增制度設計。同時,該法將近年來中央關于產權保護、公平競爭等政策主張轉化為具體條文。比如,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的要求,被細化為第六十三條“辦理案件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2023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關于“公平競爭政策”的部署,升格為專章的法律責任。這種轉化增強了制度的穩定性和執行力。
該法緊扣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實際需求,破解發展難題。一是紓解融資難題。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是制約其發展的主要瓶頸。該法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中分別提出,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民營經濟組織提供金融服務差異化政策,允許企業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質押貸款,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配性金融產品。這些措施通過盤活企業資產、優化信貸機制,為民營企業拓寬了融資渠道。二是治理賬款拖欠。該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構建了全鏈條治理框架: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須嚴格履約支付,人民法院對拖欠案件應及時立案、審理、執行,地方政府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三是保障公平競爭。針對市場準入不平等、行政干預過多等問題,該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公共資源交易中的歧視行為,第十五條要求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依法處理。此外,第五十二條提出“分級分類監管”,減少對合規企業的行政干擾,體現了優化監管效能的改革方向。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民營經濟促進法以法治之力破除壁壘、凝聚信心,不僅為民營企業披上“制度鎧甲”,更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在高質量發展的新征程上,民營經濟始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力量。隨著該法的全面實施,民營經濟必將迎來更加廣闊的發展舞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也必將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中勇擔使命,書寫民營經濟與時代同頻共振的壯麗篇章。
(作者張毅系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會長、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編輯: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