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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虛構業績……證券糾紛案件持續保持高位
以法治利劍斬斷證券欺詐鏈條 構建健康資本市場生態——專訪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呂紅兵
全國政協委員呂紅兵在民營企業講授證券法
金融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前不久,北京金融法院發布的《證券糾紛審判白皮書(2021—2024年)》顯示,證券糾紛案件數量持續保持高位。根據東方財富等平臺數據,截至2024年2月22日,我國股民總數已達到2.5億。當中國股民的“錢袋子”與資本市場深度綁定,證券欺詐已不僅是個案糾紛,更關乎金融安全與社會公平。北京金融法院數據顯示,2021年至2024年受理的9246件證券糾紛中,98.43%為欺詐責任糾紛。康美藥業虛增886.8億元貨幣資金、五洋債欺詐發行13.6億元等典型案例,折射出市場造假的猖獗與治理挑戰。圍繞如何構建健康的資本市場,本報記者日前專訪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呂紅兵。
證券欺詐責任糾紛在全國具有普遍性
記者:北京金融法院發布的證券糾紛審判白皮書顯示,2021年至2024年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在證券糾紛案件中占比超98%,其中虛假陳述案件占比99.7%。這一現象在全國是否具有普遍性?背后反映了哪些市場問題?
呂紅兵:這一現象在全國具有典型性。以上海金融法院為例,2024年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收案1130件(含執行案件),占總收案量的15.46%,僅次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1215件),成為第二大證券類案由。數據背后有兩層深層矛盾:
一是虛假陳述行為頻發。上市公司受業績壓力、融資需求驅動,通過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手段粉飾信息。例如康美藥業2016-2018年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6億元,其中2017年虛增貨幣資金299.44億元,虛增營業收入88.98億元;五洋建設在不具備發債條件的情況下欺詐發行13.6億元公司債券,隱瞞影響償債能力的關鍵信息。
二是投資者維權意識覺醒。隨著新證券法及最高法2022年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實施,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制度降低了維權門檻。隨著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實踐的推進,在證券市場強監管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一旦被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監管部門調查,便會引發大量投資者索賠。
北京金融法院數據顯示,受理的證券糾紛涉及被訴發行人共計57家,形成57個系列案件。其中,79%的發行人已被行政處罰,21%未被處罰但進入民事程序,投資者起訴時普遍追加董監高(188人)及中介機構(34家)為共同被告,責任連帶化趨勢顯著。
記者:康美藥業案、五洋債案等重大案件引發社會關注。這類證券欺詐行為對資本市場的核心危害是什么?
呂紅兵:證券欺詐的危害具有系統性特征:
首先,直接損害投資者權益。以康美藥業為例,投資者因虛假利好消息高位接盤,案發后股價暴跌,盡管通過特別代表人訴訟挽回24.59億元損失,但訴訟周期長、責任主體償債能力不足仍是普遍問題。北京金融法院創新采用“多因子遷移同步對比法”計算投資損失,2024年相關案件投資者通過判決獲賠比例達71%,調解獲賠率普遍在60%-90%之間,較以往顯著提升。
其次,破壞市場公平性。造假企業通過虛構業績擠占優質企業的融資空間,如五洋建設欺詐發行案中,其在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足以支付債券利息的情況下,仍以虛假材料騙取發行許可,導致合規企業被邊緣化。
最后,威脅金融安全。虛假陳述引發的股價異常波動可能傳導至整個市場。例如蘇大維格利用交易所互動平臺將“激光直寫光刻設備”簡稱為“光刻機”,誤導投資者并引發股價異動,雖被證監會罰款150萬元,但單只股票的異常波動已對科技板塊信任度造成沖擊。
建立健全過罰相當的責任體系
記者:面對屢禁不止的證券欺詐,您認為應從哪些維度完善治理體系?
呂紅兵:為妥善治理屢禁不止、危害極大的證券欺詐責任糾紛,在貫徹當下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下,應當進一步完善各經營主體的具體責任規則,建立健全過罰相當的責任體系,實現證券糾紛中各主體責任均能有法可依。
首先,從立法角度,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細化證券虛假陳述中各主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通過提高違法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尤其是現階段,急需針對中介機構在證券糾紛中責任承擔做具體規定,明確中介機構的責任邊界,為司法實踐中確定中介機構責任承擔范圍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在監管實踐中,應當加大監管強度與精準度,通過穿透式監管鎖定違法主體,嚴格“追首惡”,加大對存在證券欺詐行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有關責任人的追責力度。另一方面,可以進一步構建多部門合作協調機制以及跨境監管協作機制,提升執法效率,從嚴打擊證券欺詐行為。同時,還可依托大數據、AI等技術手段構建智能監測網絡,使監管能力與市場變化保持同步。
另外,從司法角度,司法實踐應當在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同時,落實過罰相當的審判原則。法院應綜合考量各責任主體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尤其應基于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行為、過錯,依法合理確定其責任承擔范圍。最高法可以總結現有司法經驗,通過公布指導性案例以及典型案例等方式為各級法院提供審理指引,填補現有規則的空白。此外,司法機關還可以與投資者保護機構、專業測算機構深度合作,不斷優化投資者損失核算方法,并針對不同類型的虛假陳述行為進行針對性方法研究,提高糾紛化解效率,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進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精準追究證券欺詐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
最后,應該從各方面落實并監管市場各參與主體的義務和責任,讓發行人、實控人、中介機構等主體均各司其職,各自依法在過錯范圍內擔責,才能共同創建并維系健康、穩定發展的市場環境,真正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與此同時,要持續優化監管機制,加強證監會、央行、銀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加大對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證券領域出現的新型違法犯罪行為的研究與防控,增強市場的公平性、規范性與透明度,才能真正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地運行。
筑牢投資者保護“最后一道防線”
記者:對普通投資者而言,如何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中識別欺詐風險?
呂紅兵:投資者需掌握“三不原則”:
不迷信造富神話。對“新三板轉板暴富”“內幕消息薦股”等話術保持警惕,如吳某團伙以“轉板預期”誘騙投資者高位接盤新三板股票,最終被認定為詐騙罪。
不輕信單一信息源。交叉驗證公告信息,對比財報數據與行業平均水平,查閱交易所問詢函。例如康美藥業2017年年報虛增貨幣資金占總資產228%,遠超行業均值,早有跡可循。
不放棄法律救濟。積極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支持訴訟等機制。2024年太安退案中,投資者通過司法協同全額追回5.72億元資金,證明制度路徑有效。
記者:隨著注冊制全面實施,資本市場對法治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未來治理的關鍵突破點在哪里?
呂紅兵:核心在于差異化治理與制度供給創新。
針對注冊制下紅籌企業、未盈利科技公司等特殊主體,完善VIE架構、差異化表決權等信息披露標準,避免規則空白。
探索“行政罰款優先用于民事賠償”機制,將證監會沒收的違法所得直接注入投資者賠償基金,解決“無錢可賠”難題。
加強投資者教育“精準滴灌”,通過證監會投教基地開展模擬維權教學,例如演示虛假陳述案件的損失計算流程,提升風險識別能力。(記者 徐艷紅)
■記者手記:
從康美藥業案的“財務驚雷”到智能監測的“科技細雨”,證券欺詐治理正從“事后追責”轉向“源頭防控”。正如呂紅兵委員所言,唯有通過“責任到人、科技賦能、協同共治”的組合拳,才能讓資本市場真正成為投資者的“放心市場”。隨著北京金融法院“多因子模型”、上海金融法院智能監測等創新機制的落地,一個更公平、透明、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生態正在形成,為經濟高質量發展筑牢制度根基。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