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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6批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人民政協網北京5月28日電(記者 徐艷紅)為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審判裁判規則指引,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第46批共5件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本批指導性案例均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例,涵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防治放射性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尾礦庫污染,嚴懲長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類型。
案例明確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裁判規則,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人民法院審理環境資源案件,應當準確把握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對已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如何判斷是否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指導性案例257號 “北京市昌平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某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了相關裁判規則:建設項目已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已經采取針對性保護措施最大程度預防或者減輕對生態環境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認定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風險。為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針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指導性案例258號“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確立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及時采取了禁止令、先予執行等措施,同時明確:因兩個以上依法負有消除環境污染風險義務的民事主體均未履行相應義務造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各民事主體就消除危險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相關審查規則,規范當事人訴訟權利行使。環境公益訴訟作為一項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制度,在司法理念、程序規則及責任方式等方面,均與傳統的私益訴訟有明顯不同。原告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訴訟屬于公益活動,依法應予鼓勵和保護,但同時其應當依法行使各項訴訟權利,以最大程度實現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訴訟目的。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審查處理?指導性案例259號“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江蘇某鋼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原告關于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損害賠償責任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的,方可裁定準許。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采取何種審查標準?指導性案例260號“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訴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當事人就生態修復等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實質審查,評估協議的履行能否實現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環境的狀態和功能、消除生態環境損害風險的目的。經審查,協議內容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調解書。
案例明確了跨行政區劃案件相關程序規則,加強生態環境系統治理和流域司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均對加強流域司法保障建設,開展流域司法協作,推進執法司法工作協同作出規定。近年來,包括長江流域在內的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執法司法機關之間,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協作銜接機制,有必要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則,加強流域區域系統治理、整體治理、協同治理。指導性案例261號“張某山等人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了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案件適用指定管轄及修復資金跨區域移送執行的規則,即: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以及訴訟活動的便利性、專業性等因素,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具有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的下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受損地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修復更為適宜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到位的修復費用跨行政區劃移交受損地相關部門用于生態環境修復,有效打破區域條塊分割,促推協同治理落到實處。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