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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布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加強社會工作服務典型案例
社會工作服務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注入“新動能”人民政協網6月3日電(記者 高志民)“
該批案例共6件,分別為司法社工提供分級分類干預矯治服務的袁某某、彭某某、方某某搶劫案,司法社工提供被害人保護救助服務的林某某被猥褻案,司法社工助力精準觀護工作的施某某等五人盜竊案,司法社工對因案致困未成年人提供幫扶服務的常某某放火案,司法社工協助開展臨界預防服務的錢某某、曹某某等人盜竊案,司法社工提供社會調查服務的何某某搶奪案。這些案例覆蓋多個罪名、多種司法處遇方式,較為全面地展示了司法社工參與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案件辦理、矯治幫教等全流程工作內容,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司法社工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意義。
記者了解到,2023年3月17日,《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范》國家標準正式發布并實施。作為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領域的首項國家標準,它的出臺標志著相關工作邁入了規范化、標準化發展的新階段。在該標準指導下,當前司法社工已有序嵌入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全流程,尤其在心理干預、社會調查、觀護幫教等關鍵環節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檢察機關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科學依據和個性化幫教方案。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將不斷深化與黨委社會工作部等相關單位的協作配合,進一步推動司法社工深度參與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社會調查、觀護幫教、教育矯治、社區矯正以及技能培訓等工作,切實將未成年人保護的司法政策和法律具體要求落到實處,不斷提升工作質效,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相關案例:
案例一
袁某某、彭某某、方某某搶劫案——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袁某某(男,15歲)被彭某某(男,14歲)、方某某(男,15歲)等人糾集至浙江省臺州市某區公寓,使用掃把、木棍等工具毆打楊某某并搶走現金人民幣300元。經鑒定,楊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公安機關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偵查,3月24日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后對袁某某以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對彭某某批準逮捕,對方某某不批準逮捕。同年9月12日,檢察機關對方某某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協同公安機關對袁某某開展臨界預防干預矯治,對彭某某以搶劫罪提起公訴,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二、 做法與成效
(一)精準矯治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檢察機關根據案件事實、情節,對袁某某以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依法督促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后認為,根據在案證據,袁某某的行為不夠刑事處罰,遂對其終止偵查,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六日處罰決定,因其違法時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對其不予執行。檢察機關根據該區嚴重不良行為幫扶辦法規定,建議公安機關將袁某某納入其所在社區的嚴重不良行為矯治對象,組建以司法社工為主體的幫教團隊,對其開展幫教矯治。一是聚焦監護缺失,改善親子關系。司法社工多次走訪發現,其父親忙于工作、疏于管教,通過案例分享、課程學習等方式,提升其責任心和監護能力;通過真心話大冒險、親子互動等形式,創造互動機會,促進親子關系改善。二是聚焦就業能力提升,拓展觀護基地功能。袁某某初中畢業后待業在家,檢察機關發揮涉罪未成年人觀護基地功能,將袁某某送入觀護基地學習咖啡制作技藝,并由司法社工進行日常跟蹤幫扶。三是聚焦不良朋友圈,改善社會關系。針對社會調查中發現的袁某某交友復雜,導致嚴重不良行為問題,司法社工通過日常跟蹤,引導其脫離不良朋友圈;同時,通過組織其參與興趣小組、志愿服務活動的方式,擴大正向社交圈子,提升社交能力。
(二)分級矯治涉罪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該區一體化社會觀護機制,及時引入司法社工全程跟進,開展社會調查,并對彭某某、方某某開展矯治教育。一是開展心理評估和甄別,引導成長。彭某某案發前曾有多次嚴重不良行為,檢察機關對
(三)提前感知未成年人行為偏差信息。檢察機關通過司法社工的跟蹤反饋了解到,袁某某、方某某朋友圈內有二十余名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長期聚集,建議公安機關將在該案中發現的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納入“扶苗”數字平臺,動態感知該群體未成年人的異常行為信息。針對出入網吧、酒吧、網約房等重點管控場所提前預警,按需組建幫教團隊,分配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家庭教育指導者等專業力量,通過數字平臺鏈接公益活動、技能培訓等資源,及時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進行分層幫扶矯治。對發現的在校一般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配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學校共同
(四)
三、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針對辦案中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引入司法社工提供專業化、個性化幫扶,并依托數字平臺對該類未成年人群體實施早期干預,預防再犯,以智治促治理。在矯治工作中,通過拓展觀護基地功能、組織參與志愿服務項目等方式,
案例二
林某某被猥褻案——發揮司法社工關愛作用,幫助被害兒童走出陰霾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林某某(女,11歲)到母親章某的工作單位寫作業
二、 做法與成效
(一)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時介入,依法辦案與保護救助并重。案發后,檢察機關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同時,主動聯系章某詢問案發后林某某狀況,得知林某某于案發后出現噩夢頻發、情緒波動大等一系列創傷反應,且因章某自行委托的心理咨詢師未能與林某某
(二)精準施策,扎實開展個體疏導工作。該案具有單親家庭、熟人性侵、性教育缺乏三個特點,療愈心理創傷、修復人際交往信任是疏導工作的關鍵。一是破除封閉恐懼,搭建社交信任。因本案系發生在私密空間的侵害案件,為有效緩解兒童恐懼應激情緒,檢察機關協同司法社工將初次見面地點約定在開放式森林公園。通過陪伴散步、聊天等方式舒緩林某某緊張情緒,
(三)家庭教育指導,提升親子互動質量。2024年12月,檢察
(四)社會支持,
三、 典型意義
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都有心理上的嚴重創傷,幫助他們重回陽光生活是未成年人檢察高
案例三
施某某等五人盜竊案——司法社工助力精準觀護,引導迷途少年重歸正途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施某某(男,17歲)、徐某某(男,17歲)與趙某某(男,15歲)、李某某(男,15歲)、孔某某(男,15歲)采用拉車門等手段多次實施盜竊。其中,施某某參與盜竊4次,竊得財物價值人民幣11000余元;徐某某參與盜竊3次,竊得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余元。2024年9月,江蘇省無錫市某縣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施某某、徐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二、 做法與成效
(一)前置觀護流程,精準選定觀護場所。檢察機關接受公安機關的邀請,在施某某等人被抓獲之初就介入案件。根據該市罪錯未成年人觀護幫教工作規范,與公安機關共商觀護幫教舉措。檢察機關介入后,委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對五名迷途少年開展觀護幫教。為有效改變其生活環境,增強矯治效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結合社會調查情況,在征得五人及其家長的同意后,將在本地沒有居所的施某某、徐某某先安排在企業型觀護基地接受幫教,后調整至社會組織型、職業學校型觀護基地開展幫教;將有嚴重不良行為的趙某某等三人,安排在社區型觀護基地開展觀護幫教。
(二)因人施策幫教,多維賦能全面矯治。檢察機關牽頭組建“民警+檢察官+司法社工+志愿者”的個案幫教小組,依托“紅、黃、藍”三色預警機制,對施某某等人進行分級評估,確定再犯風險等級,并為他們量身定制幫教方案、明確幫教重點。一是提升自律意識。在觀護基地內,司法社工對施某某等五人
(三)動態調整觀護,暢通回歸社會路徑。檢察機關與司法社工每半個月就觀護幫教情況進行溝通交流,適時調整觀護方案。一是動態調整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在觀護幫教期間,施某某表示想完成學業,檢察機關協調聯系幫助其重新回到學校,同時將施某某轉至社會組織型觀護基地開展幫教。因施某某考察幫教期間表現良好,檢察機關縮短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一個月。二是動態調整觀護基地。檢察機關了解徐某某
(四)完善機制建設,深化司法保護質效。檢察機關聯合市委社會工作部等部門印發《罪錯未成年人觀護幫教工作規范》,提升幫教矯治的精準性。建設一站式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心,以個案項目化的形式,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等作為觀護幫教主體,并將觀護幫教工作延伸至偵查環節。同時,檢察機關制定《觀護基地管理與使用辦法》,以企業型、社會組織型、職業學校型、社區型、鄉村型觀護基地為基礎,拓展觀護基地功能,最大程度滿足不同罪錯未成年人的觀護需求。
三、 典型意義
社會觀護是依托社會力量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幫教矯治的重要方式,社會工作服務是促進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專業化水平的重要支撐,社會觀護基地是全面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強大助力。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社會力量的協作,推動社會觀護基地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司法社工為罪錯未成年人開展法治教育、行為糾偏、認知矯治等工作,提供職業規劃、家庭關系修復、社會支持網絡搭建等服務,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本案中,檢察機關聯合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運用不同功能類型的觀護基地,對涉案未成年人開展精準幫教、實現有效觀護,幫助迷途少年重新回歸正途。
案例四
常某某放火案——加強心理和社會支持,挽救因案致困未成年人
一、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常某某因瑣事與家人發生口角,后在家中大量飲酒,醉酒后為發泄長期家庭積怨產生的憤懣情緒,賭氣將被褥等物品堆放到客廳門口,將家中存放的半礦泉水瓶汽油
二、 做法與成效
(一)借智借力,幫助困境兒童修復心理創傷。案發后,常某東跟隨其祖父母生活,因缺乏日常親情且突遭家庭變故,常某東出現了不服管教、性格孤僻、逃學厭學、結交不良朋友、參與打架斗毆等情形。辦理案件中,檢察機關委托司法社工對常某東進行心理測評,發現常某東患有應激創傷心理障礙,
(二)多方介入,搭建跨越高墻的救贖通道。常某東因父親犯罪導致家庭破碎而心中抱有怨恨,被告人常某某在看守所因內心悔恨且擔心常某東日常生活,終日悶悶不語,多次表達消極厭世情緒,甚至出現自傷自殘情形。為徹底幫助常某東打開對父親怨恨的心結,促使被告人常某某真正認罪服法、積極改造,檢察機關聯合司法社工啟動“高墻內外對話”機制:一是司法社工通過“溫情信使”項目,將被告人常某某的懺悔視頻與常某東的籃球比賽、生日許愿、學習場景等影像多次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雙向傳遞。二是運用犯罪心理學知識,由司法社工繪制“犯罪心理脈絡圖”,幫助常某東深入了解父親犯罪時的酒精依賴及在情緒失控情況下做出的放
(三)價值重塑,構建正向朋友支持
(四)多維賦能,建立困境兒童長效保護機制。針對常某東祖父母年齡較大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情況,檢察機關在開展司法救助的同時,向有關部門移交線索,落實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一是為進一步加強涉案困境兒童的線索發現和及時處置工作,檢察機關聯合司法社工制定工作規范,將涉案困境兒童的排查、登記、移交線索等進一步明確規范。二是聯合社會工作、民政等部門開展“護苗2025”困境兒童保護專項行動,印發《關于加強司法保護與社會保護銜接的工作意見》,明確司法社工參與涉案未成年人幫教的工作要求與保障措施。三是建立“檢察機關監督+司法社工評估+民政部門托底”的保護模式,專項行動開展以來,促成7名失學兒童返校,為19個家庭提供監護能力提升培訓,實現全市124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全覆蓋。
三、 典型意義
為困境兒童營造健康發展的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檢察機關對于在辦理案件中發現的“因案致困”未成年人,第一時間開展司法救助,結合困境兒童生活、學習、家庭等情
案例五
錢某某、曹某某等人盜竊案——多方協作精準矯治,“苔花”少年向陽而生
一、 基本案情
錢某某(男,14歲)、曹某某(男,16歲)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先后與馮某某(男,17歲)交叉結伙,多次采取“拉車門”、翻墻入戶等方式盜竊財物。經查,錢某某案發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曹某某盜竊數額未達立案標準。2024年2月24日,山東省菏澤市某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依法對錢某某、曹某某作出行政處罰。4月3日,公安機關對二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16日,檢察機關以馮某某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6月19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二、 做法與成效
(一)專業評估,厘清矯治重點。檢察機關依法將涉罪人員提起公訴的同時,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行為已觸法的錢某某、曹某某開展教育矯治,防止行為惡化升級。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依托某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實施的“苔花盛開”關愛邊緣青少年服務項目,對錢某某、曹某某進行精準評估。通過家庭評估、社會風險測評、行為分析、心理圖譜繪制等方式,實現社會調查從“經驗判斷”向“數據驅動”轉型升級,形成可支持司法決策的評估證據鏈,為行為矯治提供更科學的依據,明確矯治重點。
(二)加強協作,凝聚矯治合力。檢察機關聯合司法社工發揮各自優勢,根據評估結果精準制定“一人一策”矯治教育方案。一是檢察機關運用督促監護令改善錢某某父母監護職責缺失、曹某某家庭功能運作失衡等問題。二是司法社工通過個案和小組服務,綜合運用認知行為療法、“影子劇場”角色扮演等方法,幫助兩人認清行為危害,
(三)跟蹤問效,鞏固矯治成果。建立“一人五檔”制度,通過司法風險檔案、心理評估檔案、社會關系檔案、成長環境檔案、數字行為檔案,確保矯治過程可追溯。設計《矯治四維測評表》,每季度由“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檢察官+學校”四方“背靠背”評分,動態掌握兩人的思想、行為、學習、生活等各方面變化。實行雙周會商,由司法社工提交《干預日志》,檢察官對照法律標準提出修正建議。經過為期六個月的共同努力,錢某某思想轉變明顯,主動要求重返校園,并在檢察機關、司法社工等多方協調幫助下順利復學。返校后,錢某某努力適應新環境,遵守校規校紀,學習態度較以往有顯著改善。曹某某也深刻認識到此
(四)總結提升,建立長效機制。基于該案及類似案件引入司法社工的成功實踐,檢察機關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正式簽署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社會支持
三、 典型意義
探索對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未達刑事立案標準等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涉案未成年人開展臨界預防,構建“法治剛性+人文柔性”
何某某搶奪案——社會調查精準畫像未成年人,規范服務輔助高質效辦案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6日,何某某(男,17歲)受網絡不良信息誘導,出于尋求刺激心理,在馬路上搶奪路人2部手機。案發后,何某某主動投案,退賠財物并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經審查,何某某系在校生,具有初犯、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較小,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某縣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六個月。考驗期滿后,檢察機關于2025年4月29日對何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 做法與成效
(一)引入司法社工深度參與,提高社會調查專業水平。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委托某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選派兩名司法社工開展動態社會調查,重點圍繞何某某的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心理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分析和動態評估,為案件辦理提供參考依據。一是深入調查評估再犯風險。司法社工通過實地走訪何某某家庭、就讀學校,通過面談、心理測試、家庭訪談等方式,全面了解其成長軌跡、性格特征,分析評估何某某的犯罪誘因與風險因素。調查發現,何某某作案時為高三學生,無前科劣跡,還有一個弟弟小學在讀,父親、奶奶的相繼離世對其影響巨大,加之母親為維持生計早出晚歸無暇管教,其情感支持
(二)強化有效監督評估,科學規范社會調查服務。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指導案件辦理時發現的問題以及對全市未檢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梳理分析,發現社會調查啟動時間、服務流程、風險因素研判歸集、督導與評估等方面還有待完善,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共同細化社會調查服務項目,改進服務督導與質量管理,以優質服務更好輔助檢察辦案。一是推動標準化建設。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范》國家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細化社會調查受理、分派、辦理、結案各環節服務程序和要求,制定《社會調查服務工作流程》《個案管理制度》和《服務意見反饋制度》等制度規范。二是量化風險因素評估指標。明確社會調查收集的必要信息和輔助信息,運用“行為評估量表”“家庭環境量表”和“家庭功能評定量表”進行182個項目的打分測評,將量化評估結果與涉罪情節、風險等級結合,對服務對象采取分級分類的后續調查。三是加強督導與管理。檢察機關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工人才庫”,開展同堂培訓、專題講座等,定期召開社會調查服務評估會,抽查評查個案社會調查報告,提升社會調查服務專業水平。
(三)全鏈條引入社會化服務,提升預防治理效果。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有關部門出臺《建立柳州市全鏈條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社會支持
三、 典型意義
社會調查是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通過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作案的主觀、客觀原因,為涉罪個體司法處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