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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
兩公司高管“業務提成”5.6億余元 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情顯示,被告人燕某系某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控股公司)總經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被告人孫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負責聯系金融機構。2014年,某醫藥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林(另案處理)為與某控股公司就應收賬款債權業務達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資金額的5%向燕某、孫某支付“業務提成”。燕某、孫某同意,并約定由二人均分“業務提成”。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燕某在明知應收賬款發票無法核查、應收賬款回款路徑與合同約定不符、財產確權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仍多次幫助審批通過。孫某在聯系金融機構、出席董事會表決過程中,專門出面予以解釋。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孫某二人共同收取“業務提成”共計5.6億余元。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燕某、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燕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燕某有期徒刑14年10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億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億元;對燕某、孫某犯罪所得5.6億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燕某、孫某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燕某、孫某作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行賄人給予的巨額財物,在明知債權融資存在明顯瑕疵的情況下,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給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該案的判決釋放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強烈信號,同時也警示民眾,民營企業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賄賂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樣,都是犯罪行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繳犯罪所得,最后終將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