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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新時代治安管理的法治經緯
——委員、專家解讀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亮點
圖片來自網絡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共6章144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歷時三年三審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落地。
這次修法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近20年來的首次“大修”。作為保障社會穩定運行的重要部門行政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自施行以來,在強化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化解社會治安問題、保護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成效顯著,它不僅承載著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任,還會對每位公民合法權益和日常生活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本次修法不僅在理論和實務界引發了熱議,社會公眾也給予了高度關注。本報記者特邀委員和專家對該法的亮點予以解讀。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
治安違法記錄封存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主要有以下三個亮點。首先是總結了治安管理領域的實踐經驗。治安問題從來不是單一的法律問題,而是交織著經濟、文化、民生等多元要素的復合型社會議題。本次修法將“堅持綜合治理”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治理經驗寫入法律,有利于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有利于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有利于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其次,此次修訂是深入推進民主立法的典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的過程中,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是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也是深入推進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徑。2023年9月,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一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最后,共有99375人在中國人大網上留下125962條意見,創近三年來法律修改參與人數之最。
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不是簡單地單方聽意見,更要讓社會公眾與立法機關建立聯系、積極互動,感受到參與立法的價值,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氣、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比如一審稿第34條的第(二)(三)項規定,對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志的行為,要進行包括行政拘留在內的治安處罰。有不少人認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內涵很是模糊,不同社會主體基于認知背景、價值立場的差異,理解與界定往往存在顯著分歧。這種語義邊界的不確定性會導致法律適用時處罰標準的模糊化困境,會為行政處罰范圍的任意擴張埋下制度隱患。
2024年6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在提及本條時指出,“經廣泛征求意見并綜合考慮。擬作出更有針對性、更具體的修改完善”。最終,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5條內容修改為,“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服飾、標志,不聽勸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修改后的內容構建了清晰的事實判斷框架,既回應了民族情感守護的社會共識,又避免了因概念模糊可能導致的權利侵害,為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自由提供了更精準的規范樣本。
第三是注重與刑法的銜接和協調。治安管理處罰法因處罰的對象是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并可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拘留,有著類似刑法的規范對象和法律后果??,有“小刑法”之稱。本次修法中正當防衛條款入法和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建立,均體現了該法與刑法間的緊密銜接和融洽協調。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刑法中正當防衛制度雖早已入法,但其適用受到嚴格限制,被稱為“沉睡條款”。近年來,于歡案、昆山反殺案等司法案件的激烈討論,電影《第二十條》的熱映都加深了公眾對“正當防衛”的認知,“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觀念深入人心,成功激活了刑法第20條。
治安管理領域中的正當防衛制度也有類似命運。2007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反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正當防衛等違法阻卻事由在治安管理處罰領域很少被適用。相反,“誰受傷誰有理”“被打不能還手,還手就是互毆”等成為實踐中的慣常做法。本次修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相信在很大程度上會改變這種處罰慣例。
另外,該法第136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治安違法記錄是公安機關處理治安違法案件和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客觀記錄,在法律上有行政處罰量罰基準和刑事制裁量刑依據的作用,生活中更是與有違法記錄者的就業、升遷、考公資格以及子女能否積分入學、申請公租房、參選連任村干部等資格相關聯。對有違法記錄者的過分歧視違反法治國家的“過罰相當”原則,將違法記錄與就業、子女入學等捆綁,嚴重違反“禁止不當連結”原則。本次規定的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明顯受到刑法領域的改革推動。《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依據法律解釋學中的當然解釋,既然犯罪人因情節輕微可適用記錄封存,性質相對更輕的治安違法記錄更應納入封存范圍,這不僅體現治安管理向“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深入轉型的治理邏輯,也實現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在權利保障維度的有效銜接。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布無疑是我國治安管理法治進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既反映既往社會治安治理的實踐特征,亦昭示未來治安管理的發展走向。未來,立法者、研究者與執法者均需持續關注本次修法的實施效果,以推動法律適用的精準化與治理效能的最優化。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
新型治安違法行為處罰法定化
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亮點紛呈,有許多制度創新和務實管用的舉措。一是正當防衛在治安管理領域的規范確認。正當防衛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兩高”一部也聯合印發《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并發布多個涉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對于遏制違法犯罪、維護治安秩序和培養和諧良好的社會風尚,發揮了重要作用。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正當防衛相關條款,以立法形式在治安管理領域確立了正當防衛制度,捍衛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二是新型治安違法行為處罰法定化。近年來,我國社會治安管理領域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諸如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業經營者不按規定登記信息、違反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虐待所監護的幼老病殘人員等危害行為時有發生。針對這些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列了多個新型違反治安管理應予處罰的行為,涉及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多個行為類型,并根據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原則,明確處罰標準,完善處罰層次。可以說,面對社會發展衍生的治安管理盲區,這些修法內容以類型化技術實現了規范供給的擴容,進一步完善了輕重結合、銜接有序的處罰規范體系,彰顯了立法對社會發展脈搏的精準把握。
三是未成年人精準保護的制度化。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形勢嚴峻,實踐中,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被抓多次、屢教不改的情況屢見不鮮,使得未成年人教育和矯治效果受到較大影響。為此,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正完善。如第23條,適當調整對未成年人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效破解未成年人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第24條增設了矯治教育銜接機制,從程序上杜絕“一放了之”;第48條、第60條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以及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校園欺凌明確定性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填補了對未成年人商業剝削、校園欺凌的法律規制空白。此外,該法還新增多處規定,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明確要從重處罰;對涉未成年人案件舉行聽證等作出具體安排。這些修改既傳遞了法律面前無特殊群體的嚴肅信號,又通過制度設計體現執法溫度,營造對未成年人“嚴管厚愛”的法律氛圍,實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精準保護。
四是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建立。實踐中,治安違法記錄與犯罪記錄的附隨后果出現同質化傾向,嚴重影響行為人就業、教育等基本權利,也帶來就業歧視、社會排斥等諸多社會治理問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建立了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確立了以“封存為原則、查詢為例外”的封存模式,兼顧保障個人權利與保護社會安全,暢通了治安違法人員社會復歸的法治通道。該制度的建立既是治安管理制度的創新改革舉措,也是加強人權執法保障的有力體現,有利于破除“違法標簽”效應,最大限度地促進違法人員復歸社會,減少社會對立面,更好地促進社會大局穩定。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規范和保障執法、完善治安管理處罰程序、合理設定治安處罰措施和幅度、加強和規范治安案件調解工作等方面,也有許多可圈可點的地方。隨著新法的落地見效,相信會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記者 徐艷紅)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