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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委托理財要學會避“坑”
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委托人將其資產委托給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將該資產投資于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或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這一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糾紛。
案例一:區(qū)分委托合同與委托理財合同
甲與其堂姐乙口頭約定由乙為自己購買一款高利率且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并向乙轉款20萬元。轉款后,乙未告知甲理財產品的具體投向及收益虧損情況,也從未向甲支付過任何投資收益款。后乙發(fā)現自己被投資理財商家所騙,無法支付甲投資本金及利息。甲追款未果,以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乙,要求乙返還理財本金及利息。乙則主張自己并未向甲收取報酬且自己僅是代為轉款投資,雙方不構成委托理財合同,甲的損失應當自擔。
案例二:民間委托理財合同有效時的責任承擔
任某與馬某及馬某的父親是法定代表人的投資公司A公司簽訂《股票專戶管理協議書》,約定由A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為任某提供股票專戶管理服務,雙方約定了委托期限、投資管理人的報酬計算方式等,但該協議中僅有任某和馬某的簽字,A公司未簽章。在委托理財期間,馬某指派操盤手張某操作任某的股票,任某股票賬戶出現巨額虧損。馬某承認張某在管理任某股票時存在判斷失誤。任某將馬某及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投資損失。馬某認為任某系與馬某任職的A公司簽署投資理財協議,馬某為任某管理股票賬戶僅為職務行為,應當由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案例三: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無效后的虧損分擔
劉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王某,向王某介紹了一款投資項目并承諾存在高額回報,該項目為B公司境外醫(yī)用大麻種植項目。王某向劉某支付10萬元用于投資該項目。兩個月后,王某多次追問劉某投資情況,劉某均未正面回復,只轉給王某少量本金。王某以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本金及利息。劉某認為自己僅代轉款項,雙方不構成委托理財關系。
遇上這類理財糾紛案件,法院會怎么判?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表示,法院首先要區(qū)分糾紛是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委托代理關系、民間借貸關系還是合伙關系。核心在于審查合同約定內容與實際履行情況,應當結合受托人是否具有獨立決策權、收益是否固定、委托人是否參與經營、是否共擔風險等要素對于合同性質進行甄別認定。
民間委托理財合同與普通委托合同的核心區(qū)別在于其金融屬性和風險分配的特殊性。普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委托理財合同中,受托人通常以專業(yè)能力對委托資產進行主動管理,雙方可能約定保底條款或收益分配規(guī)則。而實踐中,法院需結合合同目的、權利義務、實際履行情況來綜合判定。
雙方真實意圖如果是資金拆借(如固定收益且不參與投資決策),可能構成民間借貸而非委托理財;權利義務方面,委托理財合同中受托人需履行投資管理義務,委托人可能對投資范圍、方式等做出限制;實際履行情況要看委托人是否實際進行證券、期貨等金融投資操作,是否參與具體投資決策。在案例一中,乙雖未明確投資標的,但承諾了“保本保息”,實質上承擔了投資風險,超出普通委托合同的義務范圍,且甲無權對投資事項進行決策,由乙對投資款進行管理,所以雙方屬于民間委托理財關系而非委托關系。案例二是典型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雙方簽訂了《股票專戶管理協議書》,并就委托事務、委托期限、投資管理人的報酬計算方式等進行了明確約定。但簽訂主體之一的A公司未在合同中簽章,法院結合整個交易過程中等環(huán)節(jié)的具體事實,綜合認定該合同的相對方實際為馬某,相應賠償責任也應由馬某承擔。
與此同時,委托理財時的合同效力也很重要。要特別關注是否違反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guī),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如投資標的合法性,是否涉及非法集資、場外配資、非法期貨等,以及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案例三中,劉某向王某推薦的投資項目根據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明顯違法,因此,案涉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大量由于保底條款而引發(fā)關于合同效力的爭議。在受托人為非金融機構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中,事前承諾“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保底條款,因違背市場經濟規(guī)律和資本市場基本原則,容易誘導投資者非理性投資,通常認定無效。在保底條款無效的情況下,主要考慮該保底條款是否屬于委托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和核心條款,如果是的話,保底條款的無效將導致整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進而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而對于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中的責任承擔認定主要集中在過錯程度認定上,即在合同有效時,一方面要考察受托人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另一方面,委托人是否明知風險仍輕信保底承諾也很重要。(記者 徐艷紅)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