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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涉企信用懲戒執法司法監督
檢察機關助力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人民政協網7月25日電(趙浩言 記者 高志民)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檢察職責中,積極對地方涉企信用懲戒適用中存在的執法司法不規范問題進行監督。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社會信用領域行政檢察監督案件1366件,其中,辦理行政機關信用懲戒不當案件557件、失信違約案件260件,辦理法院信用懲戒措施不當案件549件,幫助涉案企業及時修復信用,有力推動了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
據介紹,在行政執法層面,部分行政機關存在涉企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不及時、不當適用信用懲戒措施等情況。在涉企信用修復方面,一些行政機關存在失信行為公示信息歸集不規范、信息修復告知不及時等問題。檢察機關在全面審查被執行行政行為時,同步審查行政機關所作列入、移出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合法性,強化對信用懲戒措施的監督力度。例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某行政機關將罰款僅300元的行政處罰信息,按照最長三年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在政務平臺公示,存在不當懲戒的情況。檢察機關運用大數據手段,對該政務平臺上涉企行政處罰公示信息數據進行摸排、比對,發現2023年以來收錄的1975條行政處罰公示信息系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收錄的2487條信息罰款數額在500元以下,但均設置了三年最長公示期,屬于錯誤或不當公示。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糾正,及時恢復了涉案企業的信用,保障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又如在2023年5月,一公司被行政機關以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為由吊銷營業執照。該公司在經允許后補充申報了2021、2022年年報,并補繳稅款和罰款。同年10月,該行政機關又執行5月對該公司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決定,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其標注為“吊銷”狀態。
在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存在違法納入或未及時刪除被執行人失信信息,錯列企業為失信被執行人等情形。有的被執行人被錯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已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或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法院已經執行完畢,但未及時刪除被執行人失信信息,導致被執行人不良信用記錄持續存在。比如某地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裝修合同并依約支付了包含工人工資在內的35萬元工程款,由乙公司雇傭袁某強組織施工。后因袁某強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10名農民工到行政機關投訴甲公司。甲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已支付工程款的證據,相關行政機關在未全面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并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出行受限且甲公司不能向銀行貸款。甲公司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后,建議行政機關撤銷處罰決定,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由甲公司代為支付剩余農民工工資后向乙公司追償。2025年3月,甲公司代為支付了剩余農民工工資2.5萬余元。行政機關撤銷罰款處罰,法院依法將對該公司的失信限高措施予以屏蔽、撤銷,甲公司及時擺脫了信用“黑名單”,得以正常生產經營。
在執行轉破產案件中,部分執行終結后存在未依法恢復企業信用等不正確適用信用懲戒措施的情形。一些適用破產程序的案件,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終結執行,或者窮盡執行手段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企業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被錯誤限制高消費等,影響了司法公信力。例如檢察機關在開展涉企行政執行案件信用懲戒措施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某地某化纖有限責任公司等8家企業相繼被裁定宣告破產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