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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信任之基 化解官民糾紛
——委員、專家談政府信息公開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旨在化解政府信息公開糾紛,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為此,我們專訪了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沈開舉和鄭州大學中國土地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邢昕,請他們深入解讀《解釋》的亮點。
記者:在當前背景下,《解釋》出臺有何重要意義?
沈開舉:這部《解釋》的出臺,是順應法治國家建設深入推進和社會信息化快速發展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隨著公眾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學區劃定等領域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長,官民之間因對信息公開范圍、程度、方式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解釋》的發布,正是為了明確法院審查這類案件的辦案規則,通過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實質性化解糾紛,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獲取政府信息的合法需求。
記者:我們了解到,《解釋》有多個亮點值得關注。首先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方面,《解釋》有哪些新的規定和突破?
邢昕:在受案范圍上,《解釋》最大的特點是實現了從“碎片化”到“類型化”的轉變。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決定類型化為予以公開、不予公開、無法提供、不予處理四類。原司法解釋對受案范圍的規定相對零散,而新《解釋》則與這四類處理方式相呼應,明確了這四類行為均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申請人不服均可提起訴訟。
同時,為應對實踐中的新問題,《解釋》還設置了兜底條款,即“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起訴,從而全面保障申請人的權益。比如,賈某訴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等信息公開案中,當事人申請公開的調資升級、工資等信息被行政機關認定為內部人事管理信息而不予公開,當事人對此不服,就屬于受案范圍,可依法提起訴訟。
記者:在訴訟當事人資格方面,特別是原告資格和適格被告的認定,《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沈開舉:關于原告資格,《解釋》遵循行政訴訟法的“利害關系”標準,即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才能起訴。這里的“利害關系”是指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決定對其權益已產生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比如已公開信息侵犯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舉個例子,2024年某地鎮政府公開涉農補貼信息時,不慎公開了未脫敏的農民個人手機號、身份證號等,這些被公開信息的農民就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可作為原告起訴;但他們的近親屬因與被泄露隱私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就不能作為原告。
邢昕:在適格被告認定上,《解釋》依據“誰行為,誰被告”的原則,區分了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情形。對主動公開行為不服的,以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對依申請公開決定不服的,以作出答復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逾期未答復的,以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此外,針對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解釋》明確,若該機構以自身名義作出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就以該機構為被告,而非其所屬的政府。比如鄧某訴某市某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區政府辦公室以自己名義作出答復,法院就認定應以區政府辦公室為被告。
記者:我們注意到,《解釋》首次明確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同時也細化了被告的舉證責任。這對于規范訴訟行為有何作用?
沈開舉:這一規定非常重要,主要是為了抑制實踐中部分當事人濫用信息公開申請權和訴權、占用過多司法資源的行為。與原司法解釋相比,《解釋》新增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比如原告需舉證證明自己已申請過信息公開,或者證明相關信息涉密或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等。具體來說,原告要提交申請信息公開的信件、電子郵件、網上申請表等,證明自己履行了申請行為。
邢昕:對于被告的舉證責任,《解釋》進行了類型化規定:
若行政機關主張信息已公開,不僅要舉證公開的事實,還要說明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比如通過政府官網、公眾號、檔案館等。
若決定不予公開,要根據信息屬于涉密信息、內部信息、過程性信息還是執法案卷信息,分別進行舉證。例如,主張屬于國家秘密的,要證明為何屬于國家秘密,公開后對社會穩定有何影響等。
若主張信息不存在,要舉證證明已盡到合理檢索義務,包括在本機關檔案、內部系統中檢索,以及商請聯合發文單位、主送單位協助查找等。如果原告提供了信息線索,而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查找,就難以證明已盡到義務。
記者: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上,《解釋》有哪些新的規定?
沈開舉: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本質上是給付之訴,原告希望通過訴訟判令被告依法公開信息。《解釋》在裁判方式上有不少創新:
新增了確認違法判決,對于不適合撤銷或履行判決的情況,通過否定性評價監督行政機關。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6號,行政機關雖答復了信息公開申請,但超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就確認其逾期答復行為違法。
細化了駁回起訴、履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等裁判方式。例如,對于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公開職責的,《解釋》將原司法解釋中“一定期限內”明確為“20個工作日內”,使時限更具體。
設置了預防性救濟制度:若涉密信息尚未公開,原告起訴的,法院應在判決中明確被告不得公開;若涉密信息已公開,訴訟期間法院可裁定暫時停止公開。
記者:最后,請二位談談,《解釋》的出臺對申請人、行政機關和法院分別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邢昕:對于申請人而言,要熟悉《解釋》的新規定,特別是原告的舉證責任,在提起訴訟時準備好相關材料,依法理性維權。
沈開舉:對于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打通信息壁壘,嚴格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切實維護群眾的知情權,這也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對于各級法院,要結合《解釋》的新規,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監督作用,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推動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記者 徐艷紅)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