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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2024年度提級管轄典型案例
“外嫁女”應享有與其他村民相同權利案情顯示,原告母親系某街道某村村民,原告自父母2002年離婚后,一直跟母親一起生活,于2003年將戶口遷入該村后與母親分戶。后原告居住房屋被劃入征收范圍,2023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某區人民政府提交《補償安置申請書》,申請給予補償安置。被告某街道辦事處作出的《答復書》稱,原告在該村無被征收房屋,原告母親屬于戶口可遷未遷的外嫁人員,原告作為外嫁人員子女按照征遷補償安置政策不列入安置人口,不予支持原告申請。原告認為該《答復書》侵犯婦女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答復書》,對其按村民待遇安置。
該案最初由浙江省金華市某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該院認為該案系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涉外嫁女及其子女拆遷安置權益保護問題類案件。城市更新、農村改造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尤其對于“外嫁女”及其子女這一群體,要依法妥善處理其合法訴求,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考慮類似糾紛在實踐中具有普遍性,且所依據的相關補償安置政策與婦女權益保護相關法律規定及現行司法理念存在一定沖突,在全市范圍內影響重大,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公正裁判,據此,報請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提級管轄相關規定情形,決定依報請提級管轄該案,由該院副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外嫁女”子女能否獲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補償安置待遇。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外嫁女”及其子女并沒有作出有別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規定,“外嫁女”不因其性別或婚嫁行為而當然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享有與其他村民相同的權利。然而實踐中,各類“村規民約”或征收補償實施方案等多對“外嫁女”的安置補償待遇作出少分甚至不分的規定,由此引發的糾紛和訴訟屢見不鮮。審理中,該院從保護婦女權益和實質化解糾紛角度出發,積極協調涉案各方進行多次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某街道辦事處向原告予以補償安置,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調解書已生效。
最高法表示,保障農村“外嫁女”等群體平等安置權益是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實踐。近年來,國家先后修訂出臺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不得因婚姻狀況剝奪其合法權益。尤其新修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離婚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如在結婚后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也不得取消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記者 徐艷紅)
編輯:錢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