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銳評
缺乏追責令“跨省抓錯人”頻發
2日上午,青海省湟源縣人民法院對“跨省抓錯人”責任民警張軍治作出無罪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軍治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證據不足”,西寧市檢方隨后回應稱將提起抗訴。(2月3日,中新網)
在“跨省抓錯人”的事件中,警方看來又獲得了“勝利”,這也引來社會一片嘩然。
既然西寧檢方已經表示要提起抗訴,那這起曾經轟動的“跨省抓錯人”案件就還沒有最后定論。只是,“警察抓錯人”的烏龍卻并不是第一次出現。2013年,前往鄭州看望女兒的商丘女警王某在深夜以“組織賣淫”的罪名被警方帶走,警方對其毆打后,才發現所謂的“組織賣淫”純屬子虛烏有。而前一陣子的“呼格案”重審也將警方制造冤假錯案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相較于呼格來說,被“抓錯”的劉麗和王某顯然是“幸運”的,最起碼沒有為警方的“抓錯”而付出生命的代價。
警察抓錯人事件的頻發,折射出警方處理案件時“寧枉勿縱”的心態。在限期破案的壓力下,警方為了追求高破案率,難免會發生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未經過必要的辦案程序,甚至使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就將“犯罪嫌疑人”抓捕,然后再進行調查取證的行為。如果抓錯了,再予以釋放,這種“先上車,再補票”的做法,顯示一些基層警察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漠視和不嚴格依法辦案的違規行為確實存在,引起群眾不滿也不為奇。
那么到底是什么給了警方“抓錯人再放”的底氣呢?筆者認為責任追究機制的缺失應該是根源。雖然《國家賠償法》就公民被非法拘留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是在現實中,卻不是所有人都能獲得應有的賠償。有些被錯抓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放,“感恩戴德”還來不及,絕不會再找警方的“麻煩”。即使有少數法律意識強的受害者訴諸法律,法院也常常以“不予立案”和“無罪釋放”來回應。在這種情況下,警方抓錯人就顯得“無足輕重”了,“不用負責任”的心態無形中就助長了公安機關有恃無恐抓錯人的行為。
十八大以來,法治正在成為治國的“主旋律”。而執法機關這種“抓錯人”卻不負責任的現象,無疑成為其中不和諧的“音符”。推進依法治國,執法機關要身先士卒,增強法治思維,堅持法律至上,做到依法辦案,降低“冤案”“錯案”的發生率。另一方面要完善相關責任追究機制,利用具體的條例措施對辦案程序進行規范,對違法辦案人員給予處罰,對受害人要及時給予賠償和名譽恢復。而被錯抓的受害人也不要逆來順受,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自己積極地抗爭和爭取,才能真正享受法律帶來的公平和正義。
編輯:水靈
關鍵詞:追責令 跨省抓錯人 西寧檢方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