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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才能自行申考駕照

2014年11月25日 17:11 | 作者:劉武俊|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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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駕考”將改革,駕照自學自考或成真。近日,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調研車駕管工作,在聽取檢測站、駕校、私家車主代表意見時表示,將在全面深入推進車檢改革的同時,推動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改革。公安部正在組織調研論證,爭取盡快形成改革具體措施。人們期盼已久的駕照自學自考,或許在此輪改革中有所突破。(人民網11月24日)

  筆者認為,在國務院一直力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在近年來社會關于允許自主申請駕考的呼聲日趨強烈的氛圍中,有關部門確實該給自學自考駕照亮綠燈了。

  去年地方“兩會”期間,上海市人大代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金可可曾提交了《關于依法取消本市駕校強制培訓的建議》的書面意見,鄭重建議應允許個人自行申請考試、申請駕照。南京蘇女士對于自學駕駛技能不能參加駕考一事,曾向當地玄武區法院遞交起訴書,狀告車管所行政不作為。一時間,引起社會各界熱議,社會輿論普遍站在蘇女士一邊,建議國家層面盡快放開個人申請駕考。

  從法律上講,對于公安交管部門而言,是否允許個人自行申請駕考,首先不是技術和安全問題更不是利益問題,而是一個涉及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尊重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問題。

  長期以來,駕校培訓被認為是申請駕駛證的強制前置條件,而這一貌似理直氣壯的規定卻違反《行政許可法》,違背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難道主管駕照許可的公安交管部門就可以例外?況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并沒有禁止個人開展駕駛培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只是規定“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沒有強制要求申請人先到駕校接受培訓,然后考試。顯然,個人申請駕考,必須通過駕校考試,于法無據,與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背道而馳。

  駕校強制培訓可謂弊端多多,在客觀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腐敗的土壤。駕駛培訓市場的社會化程度低和競爭不充分,容易造成駕校供方市場,催生相當程度的行業壟斷,駕校與車管所等主管機關之間,考生與教練和考官之間,都可能存在權力尋租的可能。媒體曝光的廣東湛江車管所集體腐敗丑聞就令人觸目驚心,數十名考官明碼標價收紅包高達2100萬元。

  其實,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判決明確駕校強制培訓違法的個案,這就是著名的“樵彬訴深圳市車管所案”。早在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因沒有駕校培訓記錄申考駕照被拒,隨即把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告上法庭,并最終打贏了官司,成功申領了駕照。樵彬成為我國以散學名義申請駕照考試的第一人。

  目前國內只有深圳、廣州等地有限放開個人自主申請駕考,而有關部門既不禁止深圳、廣州的做法又不在全國統一推行個人自主申請駕考。希望有關部門真正從簡政放權和依法行政的高度,盡快取締駕校強制培訓的做法,全面放開“個人自行申請駕考”,善待和維護公民自學考駕照的權利。

 

編輯:曾珂

關鍵詞:駕考改革 駕照自學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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