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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產品清盤不“清靜” 長安信托遭投資者起訴
虧損超一成五 被疑未履行信托責任
絕非個案
相關資料顯示,定增寶二期信托計劃于2011年4月25日成立,合計募集信托資金49580萬元。其中很大一部分募集資金都投向了相關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其中不乏云天化、鴻博股份、凱恩股份等虧損企業的“身影”。然而,從這些公司的公告中不難發現參與定向增發的企業均為“西安長國投資管理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長國投資”)。此外,最后向投資者收益賬戶匯入本息時,在托管銀行浦發銀行上查詢不到匯入單位,僅顯示交易代碼“113”和“114”。
公開資料顯示,長國投資其執行事務合伙人為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經開公司”)。西安經開公司正是長安信托的控股子公司,長安信托的持股比例為63.3%。
房星光認為,即便長安信托是西安經開公司的大股東,也無法認為長安信托“親自處理信托事務”。經陜西西安工商局網站查詢,“長安信托”是獨立企業法人,“長國投資”系另一獨立企業。在法律上“長安信托”與“長國投資”均系獨立企業,享企業法中的“三獨”。至于長安信托郵件里所述,合同有約定等等理由,合同格式條款認為雙方之間簽署的合同,不能為第三方設定義務。
對此,某資深信托專家表示,像定增寶二期此類事件絕非個案。近來信托行業兌付風險的凸顯和前些年信托公司瘋狂擴張不無關系。隨著宏觀經濟的下行和部分行業的萎縮,未來不排除大批信托兌付案件發生。作為信托公司一定要正本清源,切不可一味地上規模,很少關注產品的合規性和信用風險。銷售渠道上的“魚龍混雜”以及產品托管過程中的不作為將是未來監管的重要環節。
長安信托有關人士在回復記者的采訪郵件中表示,在定增寶系列產品中,公司均按照相關法規及信托合同的要求,完全、盡職履行了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不存在任何未能親自履行信托事務的情形。定增寶系列產品采取的是“信托+有限合伙”的組織架構,該模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監管機構要求。至于記者所提到的親自履行信托事務與《合伙企業法》中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相沖突,我們認為這二者之間并不沖突。首先,信托事務的具體內涵應當根據信托計劃投資方式的不同確定,而非僅根據最終投資標的確定。
在定增寶系列中,信托事務應主要指公司對所投資的有限合伙份額的管理,主要是依據法律法規、《信托合同》及《合伙協議補充協議》履行受托人和有限合伙人相應職責。其次,親自履行上述信托事務與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沖突。在定增寶系列中,公司《信托合同》及《合伙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也有監督權等權利。信托公司按照上述協議履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各項權利即親自處理了信托事務。
關于定增寶系列產品虧損的問題,上述人士表示,定增類系列產品出現虧損的原因主要還是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且定向增發股票一年內不能拋售的機制使得它在面臨系統性風險時較為被動。結合同期市場同類產品盈虧情況比較來看,公司定增寶系列產品表現屬于中等偏上。
定增系列產品屬于投資類產品,公司已經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且最終盈虧均由投資者承擔。對于產品虧損的事實,公司作為受托人感到很遺憾,并盡可能為客戶提供一些補償機會,包括減免定增產品部分信托報酬、為虧損客戶提供低風險高收益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對接以適當彌補等。
編輯:羅韋
關鍵詞:信托 長安 合伙 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