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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獻策互聯網金融監管
委員建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市場融資需求日益旺盛,其中民間融資異軍突起、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許多中小企業獲得流動資金、維系生存發展的重要渠道。在投資主渠道有限和民間資金充足的背景下,此類公司對緩解部分企業資金短缺和滿足民間資金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監管,民間投資理財公司普遍存在操作不規范、超范圍經營甚至涉嫌非法集資等,給民間資金帶來了巨大風險。
當前,民間投融資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法律法規缺失及行業監管滯后,導致民間投融資行業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處于自生自滅的無序狀態,大量民間資金的體外循環正在或已經成為了重大風險集聚點之一。二是超范圍經營現象較為普遍。三是經營方式不規范累積風險。
為此,建議:
1. 盡快研究出臺民間投融資法,給予民間投融資以“合法身份”。通過立法,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性質,規定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糾紛處理方式及途徑,界定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責任和高利貸、非法集資違法行為,為依法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責任。在此基礎上,配套出臺民間投資理財信息咨詢服務管理條例,以規范民間投資理財信息咨詢活動,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
2. 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為規模巨大的民間資本有序入市提供更多機會。要堅持以市場化為根本導向,深化金融改革創新。首先,要破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的體制障礙,探索發展一批以中小微企業為主要客戶的小型民營商業銀行,既緩解眾多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難題,又將其納入有效監管范圍。其次,要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擴大金融機構的自主定價空間,逐步放寬直至取消對金融機構存貸款的利率管制,加快建立健全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維護金融市場正當競爭秩序,促進金融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3. 依法建立健全民間投融資監管體系。及時制定加強民間投融資監管的指導性意見。明確監管責任和主體,確定各相關部門的職能職責,整合監管力量;強化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民間資金中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的紐帶作用和自律功能,并及時指導行業協會加快制定統一的《合同文本》、《保證金使用辦法》、《行業協會獎懲辦法》、《業務操作流程》,進一步完善依法經營的相關規章制度。要定期對民間資金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規模、業務資料、操作流程、資金流向等經營行為開展自律性檢查,定期舉辦業務培訓和交流,不斷提高機構依法經營能力和行業健康發展。
4. 突出抓好風險管控。一要加強行業經營行為管控。要督促各地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綜合運用行政約談、代表座談、上門指導、日常巡查等多種手段,督促和指導民間投資信息咨詢機構進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引導中介機構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合法經營。二要加強行業系統風險防范。要督促行業協會以及中介服務機構,主動加強行業系統風險監測、分析和預警,及早堵塞風險漏洞,排除風險隱患。要建立和完善行業風險應對處置預案,防止發生交叉性、傳染性金融風險。三要探索建立損失保險機制。由當地行業協會和融資機構自愿出資組織類似機構,作為風險補償金,切實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P2P行業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大致可歸結為:(一)信貸技術風險。信貸技術風險是源頭風險。許多平臺經營者本身并不具備征信、審貸和風控能力,一方面為了盈利盲目擴大業務量,另一方面又做出不切實際的高額資金回報率或擔保承諾,導致壞賬激增,被投資人擠兌而倒閉。(二)異化產品的風險。P2P借貸本應用于正常的個人消費或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的日常經營或資金中轉。但平臺為了吸引投資者、提高交易量,信貸產品出現了異化,開發了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借款項目,其典型代表就是秒標和凈值標。(三)中間賬戶監管缺位風險。P2P平臺金融詐騙和卷款跑路是投資人的重要擔憂。在技術上主要是因為交易使用的中間資金賬戶缺乏監管,資金的支配權仍然在P2P平臺手里形成資金池,機構運作資金的“便利性”增強,但增大了公眾投資人風險,P2P平臺本身也涉及非法集資。(四)非法集資的風險。非法集資者往往不明確資金用途,不顧非法挪用帶來的投資風險,金融詐騙損壞投資人利益破壞金融秩序與穩定。P2P網貸平臺防范非法集資的風險要嚴格避免“資金轉移先于投資行為的發生”。目前,中間資金池在許多P2P機構中是存在的,隱含的風險較大。(五)信息披露風險。P2P借貸是一種基于信息透明、對稱的直接借貸方式,應保障借貸雙方均清楚了解借款標的和各項費用,以及平臺的經營情況。目前P2P借貸平臺信息披露程度差別較大,少量平臺定期公布部分數據;大部分平臺無公布制度。(六)其他風險還包括資金賬戶缺乏監管引起的洗錢風險,個人信用信息泄漏風險等。對于P2P網貸平臺本身來說,更大的風險是因為各類風險引發的對整個行業不認可的信譽風險。
P2P行業發展建議:
(一)明確行業定位及監管部門。P2P借貸是基于對資金供求信息中介,以對等主體之間的直接資金借貸為特征的資金融通方式,是新興的金融服務業態,方向主要是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可以考慮效仿央行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方式,由銀監會將P2P納入監管范圍,重點對P2P的市場準入、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監管;同時可以考慮效仿小貸公司的監管方式,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金融辦)實施監管。
(二)建立嚴格的準入條件。
(三)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形成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的有機結合。建立行業自律組織是對政府監管的有益補充,政府應授予行業自律組織一定的職能,如負責行業審計、出臺行業管理規范等。行業自律組織牽頭建立行業信息/數據共享平臺,建立行業指引或自律公約,推進行業自律。對合規經營、運營風險管理、投資者保護、行業環境營造等進行行業自律。
(四)給予適當政策扶持。對服務于中小微企業的P2P行業,建議參考對中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對P2P行業的稅收進行優惠扶持。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全國政協 全國政協委員 互聯網金融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