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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一縣紀委干部碾死女童讓人"頂包"(圖)

2016年04月22日 10:27 |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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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展

逃逸和頂包如何量刑?

律師稱頂包被發現未遂,“大多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處理”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曹寒冰稱,本案中,從目前的報道來看,楊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并且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應當依法判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曹寒冰說,依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為是紀檢干部而做出不同處罰,身為國家的紀檢干部,更應該比一般民眾更好地遵守法律。

據《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罰范圍內,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人,比較有該種處罰情節的犯罪人,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交通肇事罪的不在從重處罰之列。

曹寒冰稱,由于在該事件中,楊某“親戚頂包”的行為最后未遂,仍被警方發現其是肇事者。如果最后楊某找親戚頂包的行為證明屬實,在最后的量刑中,法官可能在自由裁量時會略有體現。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介紹,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最高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該案中,肇事者楊某讓人頂包其目的是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質上是一種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為,符合事后不可罰的行為,不用重復評價,故楊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一罪。但該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涉嫌數罪并罰仍有爭論。

兩人涉嫌包庇如何處理?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田某和張某則涉嫌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p>

編輯:王瀝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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