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天下 天下
環保組織稱環境公益訴訟未在全國鋪開 僅14省份受理
葛楓認為,法律對主體資格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也是一個原因。她說,盡管新環保法已經明確了社會組織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是,實際訴訟過程中,一些案件仍然遇到“門檻”問題。“2015年12月,針對云南昆明大型煉油項目,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大風險預防性訴訟,已按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結果。”葛楓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就2010年大連“7·16溢油事件”,大連市環保志愿者協會也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葛楓透露,2015年3月,自然之友提起的重慶渣堆水污染案和內蒙神華煤制油項目草原生態破壞案至今沒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復。
究其原因,葛楓與王惠詩涵認為,各地法院對民事訴訟法、新環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的理解,有的做寬松式理解。”她們建議,在目前只有少數幾家環保社會組織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狀況下,對其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不宜做過多的限制性解釋。
同時,她們認為,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沖突比較明顯時,環境司法如何能夠保持獨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響是關鍵。此外,目前,社會組織發展的還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對社會組織的了解有限,因此會十分謹慎的對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查,這也影響了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
葛楓與王惠詩涵提出,不能再為環境公益訴訟立案設置門檻。
建議允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自然之友對2015年社會組織為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各省立案情況進行梳理發現,全國只有江蘇、貴州、山東、福建、浙江、寧夏、遼寧、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等14省(市)的法院受理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從統計情況來看,江蘇、貴州、山東和福建在立案數量上分別是11起、8起、4起、4起;浙江、寧夏、遼寧、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也實現零的突破,分別有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立案受理。”葛楓說,綜合分析來看,一個區域是否有專門的環境司法機構設置、當地政府及司法系統是否對環境司法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持積極開放的態度,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當地能否得以有效實施的關鍵因素。
據她介紹,貴州省的8起公益訴訟案件均在貴陽清鎮市人民法庭生態保護法庭立案受理;福建省共有4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立案受理。“福建省是林業大省,之前,省各級法院系統有專門的林業審判庭,現在更名為‘生態環境審判庭’,將單純的林業林權保護拓展到全面的生態環境保護。”葛楓說。
葛楓指出,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中只有14個省(市)受理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她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實施尚未在全國范圍內鋪開。
編輯:秦云
關鍵詞:新環保法 環境公益訴訟 環保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