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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五)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有金融資本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授權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財政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等規定,履職盡責,保障出資人權益。
(六)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統一管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根據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嚴格規范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建立風險防火墻,避免風險相互傳遞。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
(七)明晰國有金融機構的權利與責任。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賦予國有金融機構更大經營自主權和風險責任。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等規定,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績效考核、激勵約束、風險控制、利潤分配和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決策制度。
(八)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資產管理。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準確把握自身職責定位,科學界定出資人管理邊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更好地實現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按照市場經濟理念,積極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著力創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九)防范國有金融資本流失。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強化出資人監督,動態監測國有金融資本運營。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重大布局調整、產權流轉和境外投資的監督。完善國有金融機構內部監督體系,明確相關部門監督職責,完善監事會監督制度,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加強審計、評估等外部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三、 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完善產權登記、產權評估、產權轉讓等管理制度,做好國有金融資本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統計分析等工作。加強金融企業國有產權流轉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變動情況。規范金融企業產權進場交易流程,確保轉讓過程公開、透明。加強國有金融資本評估監管,獨立、客觀、公正地體現資產價值。整合金融行業投資者保險保障資源,完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機制,強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債權人自我救助責任。
(十一)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規范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全面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十二)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通過界定功能、劃分類別,分行業明確差異化考核目標,實行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學性、有效性,綜合反映國有金融機構資產營運水平和社會貢獻,推動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有效服務國家戰略。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平的獎懲聯動機制。
(十三)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地方黨委和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十四)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預算制度,并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重點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繼續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等領域保障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四、 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十五)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國有金融機構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改制上市。推進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穩步實施公司制改革。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逐步調整國有股權比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
編輯:秦云
關鍵詞:金融資本 國有金融資本 中共中央 國務院 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