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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當得利”的是銀行,儲戶需要更到位的權益保護
銀行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儲戶300元存款誤存為49000元,要求儲戶歸還時遭拒,銀行方面將該儲戶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法院清水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客戶屬不當得利,不當得利部分應退還銀行。此案件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銀行規定“離柜概不負責”,但在實際中只約定儲戶卻不進行自我約束,屬于霸王條款。對此,律師表示,不當得利是法律問題,而“離柜概不負責”只是銀行單方聲明,沒有法律效力。(見12月9日《北京青年報》)
如此司法判決,符合相關公平正義原則,所謂“不論任何人均不能基于他人損害而受利益”,事實上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如據《民法總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p>
盡管如此,仍有不少網友頗感不平,并再次提及人們熟悉的“離柜概不負責”的銀行規定,指出面對“不當得利”這樣的糾紛,相對弱勢的儲戶在強勢的銀行面前,往往得不到真正平等公平的對待。一旦取得“不當得利”的是銀行,儲戶實際上很難順利地要求銀行“返還不當得利”,而經常會被銀行以“離柜概不負責”為由拒斥。
因此,眼下除強調“‘離柜概不負責’沒有法律效力”外,更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對儲戶權益給予保護,確保在此類糾紛中銀行不敢不能“離柜概不負責”。如當銀行涉嫌“不當得利”時,不再簡單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分配舉證責任,而是要求銀行承擔更多舉證責任,如“為自身沒有取得不當得利”舉證?,F實中,由于銀行的強勢地位以及特有技術優勢,銀行實際上擁有更強大的舉證能力,而儲戶的舉證能力薄弱有限,即使明知銀行“不當得利”,也需要借助銀行方面提供的監控及相關資料信息來證明。這種背景下,倒置相關舉證責任,讓銀行在不當得利糾紛中承擔更多舉證責任,符合“有利于弱勢者的最大利益”這一公平正義原則。
此外,與處置“不當得利”相關的制度,也有改進完善的空間。如在強調“不當得利需返還”的同時,進一步在制度上厘清和細化發生原因,更公平合理地平衡當事人責任。上述事件中,儲戶固然因銀行誤操作而“不當得利”,卻是銀行有錯在先,而且在返還過程中,儲戶也有一定損失和成本付出,如時間、精力等。因而無論按民事糾紛中“過錯歸責”原則 ,還是一般人情事理,銀行也需為自身過錯,及其由此為儲戶增添的各類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給予儲戶必要的補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銀行 儲戶 權益 保護 離柜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