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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為教育改革發展賦能
劉婷婷
生命的誕生總是美好的,但是所有的父母都有能力愛護和教育孩子嗎?誰來教父母成為合格父母?這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要直面的靈魂拷問。孩子沒有選擇,但父母有選擇。法律就是保障孩子“最低限度的選擇”。
筆者從事法律工作及教育工作多年,欣喜地看到我國的家庭教育立法邁出了最重要一步。
家庭教育法草案的亮點很多,首要就是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實施的第一主體,有力改變“生而不養”的現狀,即監護人必須要對家庭教育負起主體責任。我國之所以有6000萬留守兒童,就是因為很多家長做了父母后,沒有意識到孩子需要陪伴,需要強有力的監護,孩子一出生就是老一輩在代養。另外,城市里的“隱形留守兒童”也不少見,父母工作忙無法陪伴,或者無法有效陪伴等。現代心理學也證實,一個人成年后的所有問題都能從兒童時代找到根源,問題兒童的背后一定是家庭教育的問題。孩子在12歲之前,特別是6歲之前,能否和父母建立親密的情感,對他一生的安全感、幸福感至關重要。
其次,明確提出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責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不合格”父母或處以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國事。理論上,合格的父母不需要約束,但對不合格父母的約束就一定是威懾。當然公權力介入一定是有界限的,這也為家長教育孩子畫出了一道紅線——即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實施家庭教育不當,導致孩子行為出現偏差,以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這時候國家才會介入家庭教育,進行相關干預。我們都希望孩子生活在一個更美好的環境,如果只有少數人能做到“及格線”,那大環境一定不會好。一個國家的強盛,一定是“大多數人的進步”。
當然,筆者也認為有些許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家庭教育適用范圍較窄。期待在下一步的審議過程中看到變化。
臺灣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為家庭教育制定專法的地區,同時也是我國第一個制定家庭教育專法的地區,其家庭教育法就選取了廣義的概念,家庭教育是對家庭的教育,教育對象是家庭里的所有成員,包括成年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等,教育的內容不限于子職教育,還包括親職教育、倫理教育、性別教育、失親教育、婚姻家庭教育等。
我國本次草案采用的是狹義家庭教育之立場,家庭教育立法之重心在于兒童,家庭教育立法之內容限于未成年子女教育。但現實家庭生活中,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關系才是家庭里的第一關系。凡是夫妻關系不正常,或其他關系如親子關系、母子關系凌駕于夫妻關系之上的,這個家庭必定矛盾重重,所以夫妻關系中的婚姻觀教育也是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板塊。我國有婚姻法對婚姻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界定,但婚姻經營過程并非法律那樣精巧,夫妻相處之道、家庭的建立和維持更多的是靠夫妻之間的悟性和不斷磨合。所以做夫妻和做家長一樣,如果沒有科學的學習和指導,一樣也是“無證上崗”。
總體來說,家庭教育法草案從政府、學校、社會及家庭等方面為家庭教育提供了全方位、系統性的支持,能為今后教育改革發展賦能。筆者也熱切期盼家庭教育法草案能盡早落地實施。因為,家庭教育是教育“最基本組織細胞”,關乎的不只是一個孩子,一個家庭,當千千萬萬個家庭匯聚在一起,家庭的和諧就是社會的和諧。而教育只有得到家庭細胞的滋養,才能入心入腦,促進孩子身心更完整地發展。
(作者單位: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玩德福幼兒園)
編輯:陳姝延
關鍵詞:家庭教育 父母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