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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fā)《中國共產(chǎn)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21年04月22日 18:55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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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chǎn)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黨章為根本依據(j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高校基層黨組織工作作出全面規(guī)范,是新時代高校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建設高質(zhì)量教育體系、建設教育強國,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高校黨的建設擺在突出位置來抓,堅持和加強黨對高校的全面領導,健全高校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推動高校黨的建設與高等教育事業(yè)發(fā)展深度融合,以高質(zhì)量的黨建引領推動高校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實現(xiàn)高質(zhì)量發(fā)展。要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條例》,使高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師生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nèi)容,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條例》規(guī)定。中央組織部、教育部黨組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執(zhí)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chǎn)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09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1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2021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202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的全面領導,加強和改進高校黨的建設,扎根中國大地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校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chǎn)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高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校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guī)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高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jù)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條 高校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辦學方向、黨管干部、黨管人才、黨管意識形態(tài),領導改革發(fā)展,把黨的領導落實到高校辦學治校全過程各方面,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tǒng)領,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反腐敗斗爭始終;

(三)堅持高校黨的建設與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為高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完成黨和國家重大戰(zhàn)略任務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組織保證;

(四)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開展高校黨的建設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根本標準;

(五)堅持抓基層強基礎,健全高校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全面增強高校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五條 高校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六條 規(guī)模較大、黨員人數(shù)較多的高校,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委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chǎn)生,對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設立常委會的黨委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設立常委會的高校黨委,一般設黨委委員15至31人,常委會委員7至11人;不設常委會的,一般設委員7至11人。根據(jù)學校實際,經(jīng)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增減常委會委員或者不設常委會的委員職數(shù)。

第七條 高校院(系)級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shù),經(jīng)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chǎn)生。院(系)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第八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chǎn)生。黨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

第九條 高校院(系)級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應當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教師黨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內(nèi)設的教學、科研機構設置,學生黨支部一般按照年級班級或者學科專業(yè)設置。可以依托重大項目組、科研平臺或者學生社區(qū)等設置師生黨支部,注重在本專科低年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照部門設置。將離退休教職工黨員編入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注重選拔黨性強、業(yè)務精、有威信、肯奉獻的黨員學術帶頭人擔任教師黨支部書記。注重從優(yōu)秀輔導員、骨干教師、優(yōu)秀學生黨員中選拔學生黨支部書記。管理、后勤等部門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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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 黨員 工作 建設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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