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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所所長酒后拉閘數千名用戶斷電 相關責任人已受處分
追問
責任人是否已構成犯罪?
根據相關法規,濫用職權構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責任
鶴壁供電公司通報稱,將汲取教訓立即開展自查及整改提升工作,秉承“你用電,我用心”的服務理念,為客戶服務。不過,此事的追責不能僅止于此,除了黨政處分外,這些責任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供電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供電事故的,或者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電力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法律還規定,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案例顯示,2003年,廣西博白縣電業公司一名“老供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原因是其在農網改造施工中,未遵守相關規章制度擅自停電7小時,給當地一家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因此,不論從法律規定,還是過往案例看,對此事的處理絕非處分幾個人那么簡單。應當問一問,這幾個人的行為到底影響到了多少人?造成了多少損失?是否已構成犯罪?可惜,在情況通報中,找不到答案。其中僅僅輕描淡寫的一句“給客戶的正常用電造成了不應有的影響”,恐怕不能服眾。
據新華社電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供電所所長 鶴壁 拉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