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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男子利用ATM機故障獲利9萬 當地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
2013年10月30日,25歲的湖北襄樊籍青年于德水在廣東惠州打工期間,從一臺故障ATM(自動取款機)中非法取現94,150元,今年3月,惠州市惠陽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于德水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于德水用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在惠陽區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柜臺機存款,因柜臺機故障,存款入賬成功后卻將現金退回,于德水趁機多次存款,非法“獲利”94150元人民幣。
因ATM故障從國有銀行非法獲利,這幾乎是8年前“許霆案”的翻版。
為什么是“詐騙罪”?
惠州市惠陽區檢察院的起訴書稱,惠陽支行工作人員發現ATM故障之后,于2013年11月3日聯系于德水無果后報警。于德水的代理律師黃旭輝轉述稱,“無果”指的是銀行給于德水打電話,但他沒有接聽。而根據銀行提供給法院的材料,未見其采取了其他跟于德水溝通的方式。
12月12日,警察出現在于德水面前,當時他正在老家襄樊,帶隊的是惠陽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辦公室副主任唐國浩。當天于德水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并押回惠陽,12月25日經惠陽區檢察院批準,惠陽區公安分局于次日以詐騙罪逮捕于德水。
惠陽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于德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向惠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為什么在偵查時用的是“盜竊罪”,到了批捕和最后起訴的時候,卻成了“詐騙罪”?
代理律師黃旭輝認為公訴方吸取了許霆案的“教訓”,“同樣的數額,盜竊罪比詐騙罪判得更重一些。”黃旭輝告訴澎湃新聞,“像許霆最早就被判了無期,引起極大的關注,所以以詐騙罪起訴有避免爭議的考慮。”
許霆ATM盜竊申訴一案代理律師黃智鑫認為這非常荒唐,因為“根本沒有詐騙罪的要件”。
同樣和ATM故障有關。2006年4月21日晚,在廣州打工的山西籍青年許霆取款171次,合計17.5萬元,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后經廣東高院發回重審,2008年3月31日廣州中院再審改判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2010年7月底,因獄中表現良好,許霆被假釋出獄。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男子ATM機獲利9萬 翻版許霆案 詐騙罪